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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口但非良药:欠薪入罪应当慎行

  

  (二)恶意抑或无奈:入罪的前提


  

  法不强人所难,是立法正当的基本要求。然而,当代中国的绝大部分欠薪行为具有相当无奈的社会背景。恶意欠薪行为的主要存在于建筑行业和餐饮行业。以建筑行业为例,导致欠薪行为的因素有很多: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执法部门监督不利,工会依靠于企业无法独立维护工人的权利,工人的法律意识淡薄,金融危机等等。正如前文所言,当代中国,尽管恶意欠薪的情形相当严重,但导致欠薪情形的因素也相当复杂。考虑到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建筑企业抑或包工队的负责人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讨要工程款。因此,就当前而言,发生于该领域的绝大部分欠薪行为具有相当无奈的因素。如果恶意欠薪构成犯罪,那么犯罪主体就是那些相当无奈的包工头或者建筑企业的负责人。这样一来,法律不仅惩罚了无辜,而且违背了不强人所难的正当要求。刑事制裁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应该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保持相当距离,在其它手段有效的情况下,不要动用;司法上不可行;动用刑罚难以达到遏制和预防的目的,还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三)司法认定可能存在诸多问题


  

  拖欠劳动报酬所涉及的是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劳动法和民法调整;用刑事手段解决拖欠工资行为不仅有“越位”之嫌,而且可能存在诸多问题:


  

  1.主观方面,“恶意”界定困难。提案者主张追究“恶意”拖欠工资者的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拖欠劳动报酬原因复杂,难以界定“恶意”行为人有太多的理由将恶意掩饰成不得以的情形,例如行业的激烈竞争、企业的发展、管理的不善、债务问题(如三角债),等等;善与恶,原本就是主观色彩浓重的价值判断词汇,善意与恶意的区分,在私法领域犹有困难,在公法领域争论持续了上千年。如举报不失,究竟是恶意还是善意?即使举报属实,也难以作出判断。犹如行使亲权的行为中,用棍棒责打教育子女致伤,究竟是恶意还是善意?谁能作出明断?


  

  2.客观方面,行为模式设计困难。提案者主张将转移财产和逃匿行为入罪,那么,是否这两种行为都足以表明行为人出于“恶意”?恐怕不见得。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管理都有会计科目,业主转移不属于工资部分的财产,是否违法尚待确定,遑论犯罪!比如跨地域投资、投资移民、迁徙等,势必发生财产转移,这是合法行为,岂能入罪!现在讨薪者时常有不理智行为,甚至暴力威胁,业主暂时躲避,是否逃匿?而一旦行为人真正逃匿到境外去了,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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