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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口但非良药:欠薪入罪应当慎行

苦口但非良药:欠薪入罪应当慎行


曾粤兴;刘阳阳


【摘要】恶意欠薪行为愈演愈烈,以致增设相关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造成严重恶意欠薪情形的原因不是法律制度短缺,而是现有的劳动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因此,冒然增设“恶意欠薪罪”不仅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而且无助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恶意欠薪入罪应当慎行。
【关键词】恶意欠薪;谦抑;立法建议
【全文】
  

  犯罪学认为,经济增长会带来的犯罪的同步增长。当代中国的恶意欠薪行为就属于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同步“生猛”起来的不轨行为。恶意欠薪究竟生猛到了何种程度,不仅有温家宝总理帮助农夫熊德明讨薪的事件为例,另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2009年春节前我国返乡农民工为7000万人左右,5.8%的人被拖欠了工资。以广东为例,2006年发生企业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6亿多元。受此影响,中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等代表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提出要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尽快在刑法中设立‘拖欠工资罪’,从保障民生的高度、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确定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对欠薪的严重违法责任人,不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对欠薪入罪问题做些研究,一管之见,期待指正。


  

  一、“恶意欠薪”的犯罪性问题


  

  在犯罪实证主义者看来,犯罪性是指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主要考察犯罪人格)。实际上,犯罪性还可用于越轨行为的严重性质。著名犯罪学家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和特拉维斯·赫希在“犯罪性的其他理论”中指出:“犯罪的严重性并不是一种理论上的标准。当然,理论家们喜欢将其兴趣限定在‘严重的’事情上,这并不是偶然的。这反映了一种错误的信念,即现象的重要性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可以说明理论的重要性。实际上,某种现象的重要性或者严重性往往很难进行评估。就个别情况而言,严重犯罪往往可能会产生很重的伤害或者损失,但是,就总体情况而言,严重犯罪造成的伤害或者损失可能要比不严重的犯罪轻得多。同样,像海洛因这样的烈性毒品在总体上产生的伤害要比烟草或者酒精这样的毒品轻。”不难看出,不仅行为的危害性或者说严重性很难界定,而且危害严重的行为未必入罪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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