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挥程序的正当性论证功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
司法决策以正当程序为其合法性基础,社会公众能否认同司法决策的结果与程序运行状态密不可分。现代诉讼中要求庭审为决定裁判结果的唯一过程,因为庭审能够囊括案件事实发现与法律适用所需要的所有技术要素。公开审判的本质是将在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参与下,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展开的论证过程向社会公开。现代诉讼所要求的正当程序以控辩双方的有效参与为核心要素,而在直接言辞审判制度设计的语境中,控辩双方的诉讼参与呈现为各方诉讼主体对话沟通的状态。公开的庭审把这一沟通过程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将抽象的正义呈现为公众能感知的“看得见的正义”,同时也是司法另一个层面的沟通策略,即通过对司法过程的信息开放,使公众以感知司法过程为基础,进而理解法院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当根据,最终对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产生认同。通过亲历或倾听论证过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的证据与法律依据能够形成实质意义的“心证”,所有的参与者与旁听者都有资格成为司法决策是否正当的裁断者。
我国目前程序论证功能的发挥还有相当的局限性。第一,公开审判的社会沟通功能未充分发挥。尽管公开审判已在法典中成为审判原则,但法院往往仅在接受社会监督意义上认识公开审判的意义。公开审判的制度空间本应是司法与社会互动的场域,而法院一旦拘泥于被监督者的定位,也就自动放弃了个案中与社会主动沟通的机会。在有些案件中法院为减轻舆论压力,采取限制庭审旁听、不允许或限制媒体采访等方法,刻意逃离公众视线。案件信息屏蔽的另一方面是法院在舆论空间失语,公众往往更容易受到误导,结果反倒会加剧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责难和质疑。法院应充分利用公开审判这一沟通渠道,建立司法与社会良性互动,主动争得社会理解与认同,防范舆情风险出现。愈是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隔离路线”的负效应愈大,只有法院主动公开案件信息,才能消除公众误解,使公正决策得到应有的社会认同。法院还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大案件信息公开的程度与范围,在更广泛的空间实现与社会的沟通与互动。[21]第二,庭审运行未达到正当程序要求,正当性论证功能不足。我国刑事案件庭审中案卷中心主义盛行,对人证展开的言辞质证与辩论稀少,而通常以宣读笔录替代人证调查。这降低了庭审的事实发现能力和沟通论证功能。司法实践中同时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量刑问题在庭审中被“边缘化”、甚至忽略。低质量运行的庭审,不但难以使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即使展现在公众面前,也很难获得正当性认同。[22]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必须消除庭审运行方式的异化状态,以直接言辞和人证调查作为正当程序的依托,提升庭审的正当性论证功能;在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基础上,维护各方诉讼主体就量刑问题进行交涉的话语空间和举证手段,以此为司法决策提供事实基础和正当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