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挥程序吸纳与整合各种社会意见的能动沟通机制
现代法制所推崇的程序自治具有相对性。在相对封闭的前提下,程序应留有对社会开放的空间,为个案中吸纳民意提供渠道。程序构筑起与社会的隔离空间,但并非排斥一切外部因素,“程序不是抑制决策过程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而是要控制这种关系。各种宏观影响和微观反应要经过一定的过滤装置、通过适当的途径反映到决策中去”。[9]当社会意见注入司法领域之后,司法决策并非对这些意见照单全收,程序将为专业法官与民众代言人提供对话机制,专业理性与大众观念在交锋中寻求共识、相互认同,达到弥合裂痕,价值融通的状态。由此,“将普通公民带入法庭的专业世界,他们可以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代表公众发出决定性的声音。这种参与会把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感在参加陪审团的人以及一般社会公众中逐渐传递。”[10]诉讼中的这种开放机制比较成熟的制度样态是民众法官制度和法院之友制度。民众法官制度以陪审制为代表,一般适用于一审中,[11]而法院之友制度对化解我国司法决策的舆情风险,更有借鉴价值。
法院之友制度是美国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司法决策过程中,与社会进行沟通的常态方式。有资料显示,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53.4%的案件有“法院之友”提交了书状;[12]近年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有85%以上的案件有“法院之友”参与。[13]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向法院提供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以期影响案件判决。法院之友可以由政府担任,也可以由个人(包括法律专家)或利益集团充当。法院之友可以是与案件利益无涉的;也可以是将受到案件判决影响的利益集团、组织或个人。向法院提交法院之友意见有三种途径:法院主动征询意见;法院之友主动向法院提交意见;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之友,求得法院之友对自己有利的支持意见。法院之友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在特别情况下,法院会批准法院之友参加口头辩论。[14]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规定,联邦、州政府如果希望以法院之友身份参与诉讼,无须征求当事人意见;而如果利益集团希望参与诉讼而被当事人拒绝,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申请一般都会获得法院批准。美国法院吸纳公众意见的积极姿态可见一斑。如果法院形成判决时考虑到了法院之友的意见,在判决中要援引意见的内容。在美国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中,控辩双方可以只向法院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而作为消极裁判者的法院通过法院之友提供的意见,可能了解到被控辩双方忽略或刻意隐瞒的信息。在法院之友的常态制度安排中,司法领域之外的诸多意见与诉求转化成了在制度内可控的资源。诉讼程序对公众、政府的意见与司法的专业判断进行了整合,虽然各方主体并非直接进行对话式博奕,程序运作却实现了保持司法独立前提下法院与民意的有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