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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下)

  

  (一)树立司法权威——化解舆情风险的根本出路


  

  李昌奎案件中法院采取再审改判的非常规方式,化解舆情风险。与其他舆情案件相同,法院主要考量的不是个案利弊得失,而是意图规避由此可能形成的最严重风险——由个案引发的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如前文所述,既然法院舆情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根源,在于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那么化解舆情风险的根本出路,也正在于树立司法权威。在此方面,完善司法体制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在终极意义上,司法只有坚持司法理性,经过无数个案的积累,才能牢固地树立起自身的权威。屈从舆论压力,无原则妥协于民意,只能动摇司法权威。李昌奎案件中以再审改判的方式亡羊补牢、挽回民意,不可作为常态手段运用。这种方式以牺牲判决既判力为代价,付出的恰恰是危及司法权威性的成本。再审的启动必须顾及司法决策的稳定性,我国目前对再审启动无必要规制,这为任意启动再审打开了方便之门。即使为形成司法决策有必要启动再审,在程序上也必须严格控制。笔者认为,如果李昌奎案件确须法律再审,也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通过再审形成某一重大司法决策,需要最高检和最高法两方的合意,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决策统合,避免原审法院自我纠错、任意改判,破坏司法决策稳定性。[7]


  

  在一个没有司法至上传统的国家,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形成心理认同,是一种文化层面的构建。一切源于文化,一切又必须通过文化解决。从社会文化的维度,生成足以抵御各种责难的司法公信力,必然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各种要素之间不断地碰撞、融合与互动,最终才能整合为一个相对稳定的文化形态。置身于其中的法院在公正的司法决策同时,还需要对业已形成的司法权威进行存量保护。法院应尽可能消解司法与社会舆论的冲突,赢得社会理解,降低司法公信力损耗。


  

  (二)赢得公众理解——司法与社会沟通的诉讼策略


  

  在法院尚未获得足够的司法权威的情况下,原本不可避免的司法与社会舆论的紧张关系在个案司法决策中,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有些案件中法院主动采取诉讼外手段,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隐患,从法院对司法权威进行存量保护的角度讲,无可厚非。[8]尽管这种诉讼外的补救策略与理想的司法角色定位有一定差异,却体现了法院审慎处理舆情、树立司法权威的进取姿态。然而,这毕竟是囿于个案情境的随机权宜处理,非长效机制,也无常态效应,并且以司法角色越位为代价。着眼于长效机制,法院还应回归于司法本位,通过诉讼程序的适度开放,形成司法与社会的沟通空间。通过沟通,谋求理解、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法院绝非盲目妥协者,也不仅仅是被动补救者,而应实现向主动沟通者和民意积极争取者的角色转换。司法与社会诉讼中沟通的主要实现路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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