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正处于启动阶段,对法律形式合理性的信仰,不但不为普通百姓所认同,即使在法官群体中,此职业信条也尚未形成。公共舆论对个案裁判的反应理所应当成为了衡量法院业绩的重要指标。公众的判断如此,法院亦然。在法院体系中,不论设定“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还是树立“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形象等举措,均体现出法院争取个案民意支持的强烈意愿。这些刻意争取民意的政治性宣传话语和积极举措,在美国等国也许是罕见的景观。但在中国由传统向现代迈进的过程中,其合理性却不容质疑。法院自身通常充当司法改革的推进者,对刚刚树立起的司法权威,法院有责任进行存量保护,不能放任个案掀起的舆情对还不稳固的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对个案舆情如屡薄冰的防范,实在是置身于历史时空拐点的中国法院不能推卸的责任。
最后,法院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权威性相对不足,促使法院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当下中国法院一方面努力树立自身权威,另一方面却遭遇制度资源不足的困境。构建型法治发展应遵循这样的逻辑:只有当制度为司法机关配置足够权威性权力时,社会生活中司法权威的树立才最富有成效;只有当法院在制度中真正归位为司法机关,司法权运做才最富有效率。不论司法权作为“第三种”国家权力的特殊性,还是司法权威在宪政层面的深远意义,都还没有为决策者及社会公众所认识,这已成为中国法治继续现代化的障碍。[5]在国家权力“大一统”的科层体系中,司法权自主性不足,法院在人事与财政等方面受到制肘,法官缺少必要的职业保障。国家权力体系中本不够强势的司法权,当然很难得到公众的信赖。法院要服从更高位阶的政治权威,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赢得权威和声望的可能性。与此同时,由于司法未能划清与其他国家权力的边界,法院的司法行为被附加了额外的社会治理目标。法院不仅仅是司法机关,除了忠实于法律正义外,也是社会治理政策目标的直接践行者。在许多舆情案件中,司法的压力直接来自为政者,并非社会公众。[6]诉讼程序终结,法院对个案的责任还未结束,还要对司法的延伸领域负责——避免个案的舆情震荡破坏社会和谐。
四、司法决策中舆情风险化解的出路
司法决策既是法院不可推卸的司法责任,也是法院提升自身在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地位的必由路径。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法院不可能获得真正意义的权威地位。在中国宪政的安排中,法院的司法决策权需要扩充,司法决策能力有待提升。然而,在这一法治发展总体谋划中,随之增加的司法决策中的舆情风险与法院现有的权威性制度资源不足,就成为最显著的矛盾。如何平衡这一矛盾并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即在有效规避司法决策的舆情风险同时,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且能凭借持续增量的司法权威资源不断增强司法的舆情风险承担能力,理应成为当前最值得关注的研讨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