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下)
徐阳
【摘要】李昌奎案件作为“舆情再审”的典型样本,引发我们对司法决策中舆情风险的思考。在形式合理性法治中,司法与以社会舆论为载体的民意冲突不可避免。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构建型法治推进中,死刑案件的司法决策便是舆情风险的高发地带。由于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中国司法机关的舆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化解司法决策中的舆情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树立司法权威,而在当下,为实现对已有司法权威的存量保护,强化司法与社会诉讼过程中的沟通机制,尤为重要。
【关键词】司法决策;舆情再审;舆情风险;司法权威
【全文】
(二)司法权威不足——中国当下司法舆情风险承担能力不足之症结
与成熟法治国家对社会舆论态度不同,中国法院当下通常会采取诸如再审等非常规手段去化解舆情风险。中国法院不得不正视自身特定的社会环境,司法权威还没有牢固地树立起来,或者说,司法权威正在生成之中。法院为此不得不承担双重责任:既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公正判决的社会效果负责,不至使业已存在的司法公信力遭受过大的损耗。而在司法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社会,后者几乎是法院无须顾忌的一个既定事实。
在我国司法权威缺位的情境下,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也缺乏消解的自发机制,反而给法院增加了巨大的压力,其体现如下:首先,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与偏见,使公正司法获得公众认同遭遇阻滞。心理学研究表明,一旦先入为主的倾向性形成,人们会将本可以接受的瑕疵放大,进而得出偏颇的结论。当社会公众还没有形成对司法普遍的信赖感之时,任何一个关于司法的负面信息,都有可能使人们形成案件处理不公的判断。这样的事件在当下时有发生。公众对案件的负面判断可能来源于与其他类似案件的简单类比;当事人亲属刻意制造的哭嚎鸣冤的公共景观;可能来源于被害人或证人未出庭的程序瑕疵;也可能仅仅来自于被告人权贵显赫的身世背景。社会转型时期带来一定程度秩序紊乱的阵痛,产生司法腐败等阴暗面,由此形成“普遍性的法院信任危机严重地阻碍着法院地位的提升及其功能的适度扩张”。[1]
其次,公众与法官自身对平民法官的角色预期,使法院很难成为舆论责难的消极承受者。中国既缺少精英法官的法律传统,也缺少精英法官的制度实践。国外精英法官的制度与文化氛围,造就了法官这样一个显贵特权阶层。他们在垄断法律知识的同时,形成了一种贵族式的优越感。如托克维尔所讲,这种优越感的极端状态甚至会“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2]正是这种似乎与民主精神相左的优越感构成了法官有效抵制“舆情审判”的心理要素。[3]中国的境况则大相径庭。中国传统的清官文化影射出百姓对为民请命的法官的强烈诉求。百姓所期待的理想法官不仅仅铁面无私、坚守法律,还应有为实现更高伦理目标而超越法律——“为民做主”的勇气。中国古代从汉代大儒董仲舒“引经决狱”开始了法礼合流的进程。礼作为非形式化的伦理规范逐渐实现了对法的完全支配。传统法官舍法循礼,以顺天意、合民心为正当理由突破法律规范进行裁判的行为,通常会得到官方的嘉奖。[4]顺乎民意是衡量官员政绩的指标。传统法官不是专业化法律专家,而是保一方平安的父母官。传统法官奉行法本原情的准则,以公平正义感去衡情度理,选择裁夺案件的策略。非专业化法官的公平正义感本来就与一般人别无二致,因此可以说传统法官具有着与一般公众相贯通的平民思维方式。法官对社会舆论没有自觉的抵制,却有迎合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