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上)

  

  在一个珍视言论自由的社会,刑事案件作为公共事件、司法判决作为公共产品,引发舆论热潮,本无可厚非。而在个案中舆情导向的形成,则缺乏理性程序机制的整合,处于自生自发状态。社会公众意见表达呈现出个体话语形态。[5]在网络或其他公共舆论领域中,人人都是法官,因为人人都有话语权,但人人都不是法官,因为每个人都无法获得如法官那样——能够做出缜密判断的技术条件和制度支持。


  

  虽然社会舆论可能以主流民意的面目出现,但事件评论者在自由表达的同时,其观点与意见却缺乏理性论证和正当程序的保障。社会公众通常运用自身对于正义的道德直觉和相当有限的法律知识,对片段、孤立的案件事实信息进行评价,因此很难避免结论的非理性。第一,社会舆论的形成缺少必要的案件事实供给和合成机制。这与现代司法恪守证据裁量主义和正当程序原则的理性资质,形成强烈反差。一方面,证据裁量主义隐含着法治主义对程序理性的期待。“程序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公开的论证过程,来保证信息和证据的可靠性,以及对事实与规范进行解释的妥当性。”[6]另一方面,正当程序的底线标准是,当公民权利将受到公权力影响时,必须给予其在中立裁判者面前陈述利害、表达意愿,并与对立方对质的权利。在舆论形成的机制中上述两方面均缺少保障。社会公众在审判之前没有机会和渠道接触全案证据,也缺少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表达的场合。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的了解通常来源于媒体的报道、当事人及亲属对事件的直接陈述或口耳相传的他人转述。社会公众很难占有完整的案件信息,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获取案件信息完全依赖随机、偶然的机遇,没有机制上的保障。同时,公众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无法借助信息筛选和甄别机制。在公众获取案件信息与形成对信息的判断之间,缺少可提供“兼听”渠道的制度空间,公众难以秉承中立立场并根据正反两方的交锋去伪存真,对信息进行核对与甄别。第二,总体上社会公众的法律专业理性不足。一般社会公众由于缺少法律专业训练,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少有掌握,甚至会对法律抱有一定的误解和曲解。适用法律是一种专业技术,无法奢求不具备这种技术的一般社会公众在法律适用上得出与法官一致的结论。同时,人们会以自身的价值观品评公共事件的是非,而一般社会价值取向未必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价值取向相契合。特别是在法治发展的初始阶段,社会法律意识更大程度上与传统相连接,而法律职业者已接受了现代法治观念的洗礼,传统与现代观念的冲突更为显著。在重刑主义法律传统之下,公众对死刑威慑力和报应正义的朴素期待,常常与司法者推动刑罚宽缓化的努力方向背道而驰。


  

  由于社会舆论形成机制的先天不足,使舆情承载的民意具有非理性的属性。[7]舆情影响之下的司法决策效应也忽左忽右、飘忽不定,时而“民愤杀人”,时而“民意救人”。[8]昂格尔曾指出:“公平愈是屈从于规则的逻辑,官方法律与老百姓的正义感之间的差距就愈大。”[9]既然崇尚形式合理性的现代法治中,专业理性与大众观念必然存在冲突,而对形式合理性的坚守又是司法的职业底线,那么即便公正司法与妥当决策,法院仍有可能遭遇舆论质疑的风险。司法对此必须有所担当。如果任由舆情左右司法,一味屈从于舆论压力,则会陷入背离法治的歧途。[1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