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上)

  

  李昌奎案件再审,几乎复制了8年前刘涌案程序运作。在一个“保留死刑、并限制死刑适用”的司法体系中,以动用再审程序的方式,达成改判死缓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目的,实属非常之举。比较而言,刘涌案件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规则适用等方面均存在争议,牵动的法律内部与外部因素更为复杂。尽管刘涌案的再审与舆情的推波助澜不无关联,但法律技术问题也牵涉其中。而李昌奎案件在被告人无特殊身份、证据及案情无争议的情况下,受到舆情因素的牵制则更为显著。作为“舆情再审”的典型样本,从李昌奎案中能够清晰的洞见,当下社会舆论对中国司法和司法决策日益显著的影响力。其中的利弊得失值得深入探讨。


  

  二、司法决策困境的舆情风险分析


  

  (一)形式合理性法治的副产品——司法与民意的冲突


  

  最近中国司法界的主流话语中,“民意”、“人民满意”、“社会效果”等日益成为高频率出现的关键词。在以李昌奎案为典型代表的诸多案件中,司法决策者们更加乐于做出贴合民意、从善如流的姿态。[1]以社会舆论为载体的“民意司法”时代似乎已经来临。[2]然而,如果将此种“民意司法”等同于司法民主,对于中国法治绝非一件幸事。真正的民主司法永远不会屈从于舆论压力,而只会向一种特殊的民意负责,即经过立法程序整合的理性公意——法律。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并非中国当下所独有,更不是民主法治的大忌。托克维尔就此早已做出断言:“尽管法律家往往与人民联合起来打击行政权,但法律家与行政权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却远远大于法律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亲和力。”[3]而司法屡屡遭遇舆论质疑,又每每迂回妥协——这一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固定结局,倒是一定程度上影射出了我们当下法治的阶段性特质。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是形式合理性法治必然衍生出的副产品,其成因既在于司法的属性和运行规律本身,也源于社会舆论形成的机制。以形式合理性为本质特征的现代法治,赋予了司法两种品质:一是,司法的专业性。为保证高效率的规则治理,司法专业化为一种职业技能。法律规则不再融合于一般社会经验与常识之中,而形成了独立自治的知识体系。运用法律的技能需要经过相当严格的专业培养才能习得,而一般人无法通过体系外的渠道晋升为法律专业人。司法的专业化壁垒由此形成。二是,司法的自治性。为屏蔽社会因素对司法的潜在干扰,实现公正司法,司法在一个与社会生活相对隔离的空间内独立运行,同时以程序性资源供给,为理性司法提供保障。对司法的制度性保护,在专业技能之外,加剧了司法与社会疏离程度。基于上述理由,司法人在制度庇护下,由社会人转身为司法精英。特定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生存环境,造就了司法人与社会人思维方法和价值判断上可能的分殊。司法专业逻辑与社会公众判断之间的冲突作为法治的内在基本矛盾,[4]在某个个案中得以呈现,甚至可能被传媒放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