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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下)

  

  结语


  

  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不是一个“意义不大”的问题,而是解决专利侵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因而专利法必须予以明确规定。由于我国现行《专利法》只在第70条规定了善意侵权的归责原则,由此导致学界及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由于种种原因,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技术上,《专利法》比《侵权责任法》要落后许多。《侵权责任法》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形式以及相应的归责原则。《专利法》亦应如此,根据专利侵权行为的特点,进行细致分类。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种类的侵权行为规定不同的责任方式及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
张玲,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没有充分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张玉敏:《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蒋志培:《TRIPS肯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10期。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1页。
关于具体论证,参见张玲:《专利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5-411页。
我国有学者撰文分析了“利润剥夺”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及其在整个救济权体系中的定位,尤其通过比较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论证了“利润剥夺”请求权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主张此种新型请求权不应仅局限于知识产权和侵权责任法20条规定的“人身权益”,而应当推广适用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所有民事权益。朱岩:《“利润剥夺”的请求权基础——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前引,张玉敏文。
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学说有:竞合否定说、竞合肯定说、竞合限制说。前两种学说有国外的立法例支撑;最后一种学说,学者未列明具体国家的立法例。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80页。
参见钟学彬:《不当得利的泛滥与规制》,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2日第7版。
参见郁临清:《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25日第6版。
参见前引,王利明书,第273页。
参见前引,王利明文;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103页;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187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141页。
两种侵权都应满足的共同条件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为语言简练期间,文中不再重复上述条件。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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