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首次销售后的侵权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70条对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该规定具有合理性。在市场上流通的专利产品即可能是专利权人自己生产或经其许可生产投放到市场的合法产品,也有可能是未经许可生产投放到市场的侵权产品。由此,他人出于使用或经销专利产品的目的,在市场上购买专利产品时,就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主观有过错地购买了专利侵权产品,一种是主观无过错地购买了专利侵权产品。如果要求后者也承担赔偿责任,将有违公平正义。其结果会导致人们不敢购买专利产品,阻碍了专利产品的正常流通和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是,该法条没有涵盖进口侵权人。进口侵权人因此只能适用第60条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此种做法对进口侵权人不公平。因为,进口就是在国外购买专利产品后输入到我国。而国外市场中的专利产品既有合法的专利产品,也有侵权的专利产品。与在国内购买存在同样的情况。但在国内购买后销售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与《专利法》第69条第1项的专利权用尽规则不呼应。《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权用尽规则进行了完善。现行法律的表述是:“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修改前的表述是:“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对比两个表述,可以看出,进口行为由原来的经专利权人许可,变为了适用专利权用尽规则,不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根据权威解读,修改后的法律允许平行进口。[14]由此,进口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行为同样都适用专利权用尽规则。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进口行为也应适用第70条的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