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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下)

  

  三、我国《专利法》现行规定的分析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专利法》采用的归责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从法条的表述看,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前,没有任何主观方面的要求。因此,只要未经许可,实施了专利技术,就构成专利侵权;构成专利侵权,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可见,该条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的承担都不要求主观要件,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人可以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分析以上专利法条文,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侵权行为方式不同而不同:使用、许诺销售等的侵权人采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其余的侵权人采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对现行法修改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关注的重点是传统民法领域的侵权责任问题,没有针对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专利法》作为直接规范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明确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专利法》应针对不同侵权行为,明确规定赔偿损失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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