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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报酬犯罪比较研究

  

  我国在关于本罪的立法过程中主要参考了俄罗斯刑法,但遗憾的是,我国对于俄罗斯刑法关于本罪资格刑的规定没有借鉴过来。《刑法修正案(八)》给本罪规定的最低刑罚是单处罚金,而对于重要的轻刑种类管制则缺乏规定。管制刑的缺失表明本罪刑罚的配置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主要适用于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的犯罪。管制作为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与罚金刑能够相互衔接,在较轻的犯罪中是主刑与附加刑必要的过渡。第二,资格刑种类偏少。《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刑作了必要的修改,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意味着刑法通过修改管制的方式适当增加了资格刑,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判处禁止令将会产生较好的惩罚效果。另外,《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其适用范围涉及管制。社区矫正内容丰富,采用类似公益劳动的矫正手段对本罪的犯罪主体进行惩罚,可以说其针对性更强、社会效果更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对我国的拒不支付报酬犯罪的立法作如下几个方面的完善:第一,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报酬罪”;第二,增设拒不支付报酬的时间限制,可以规定两三个月的时间期限,至于具体的时间可以通过调研确定;第三,废除“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的前置性程序规定;第四,降低加重犯的法定刑,可以将最高刑降低为5年有期徒刑;第五,增加管制刑。另外,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不宜对犯罪主体特别是单位作出限制性解释,应本着公平立法的原则将所有符合条件者都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以实现全面、公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


【作者简介】
庄乾龙,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工商学院讲师。
【注释】这些国家或地区具体是指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廷、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冰岛、丹麦、瑞士、希腊、匈牙利、意大利、马耳他.保加利亚,科索沃地区,荷兰,瑞典、芬兰,挪威、奥地利、菲律宾、泰国、新加坡、韩国、蒙古、土耳其、日本、朝鲜、越南、喀麦隆、尼日利亚、埃及、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群岛、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萨摩亚、吉尔伯特群岛、汤加、马绍尔群岛、库克群岛、瑙鲁、图瓦卢。
刑法典模式下的罪名有:不支付款项逃离罪、扣发和侵吞劳动报酬罪、拒绝支付薪金罪、阻止债权人获得债权罪、妨害债权罪、欺骗债权入罪、侵害债权罪、欺诈性支付不能罪、欺诈逃债罪、对财产的欺诈行为和处置罪、以欺骗的方式获得利益或使他人利益受损罪、偿还债务欺诈罪、债务人欺诈罪等。参见谢望原:《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288页;《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9一?9页;《冰岛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111页;《丹麦刑事法典》,魏汉涛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1页;《希腊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0—151页;《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菲律宾刑法》,杨家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8—69页;《新加坡刑法典》,刘涛、柯良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8—99页;《新西兰刑事法典》,于志刚、赵书鸿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喀麦隆刑法典》,于志刚、赵书鸿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尼日利亚刑法典》,于志刚、孙万怀、龙丽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超过2个月不支付工资、养老金、奖学金、补助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如果是由组织的领导人、作为雇主的自然人出于贪利动机或其他利害关系而实施的,处数额为8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6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5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上3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9页。
《德国刑法典》第266条a规定:“(1)行为人作为雇主扣发为职位承担者的劳动而向社会保险或者联邦机构支付的费用的,处五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2)同样处罚,如果行为人作为雇主从劳动者那里扣发其必须为劳动者向他人支付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却不向他人支付的和至少在期满之时或者期满之后不久不把不支付一事告诉劳动者。第1句不适用于劳动报酬中作为工资税而被扣留的部分。(3)行为人作为代用储蓄所的成员从职位承担者那里扣发为其劳动从其雇主那里获得的向社会保险或者联邦机构支付的费用的,处一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4)家庭劳动者、家庭手工业者或者家庭劳动法上同样对待的人的委托者以及中间主视为雇主。(5)在第1款的情形中法院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免除处罚”。《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陈荣飞、肖敏;《恶意欠薪之犯罪化理据探寻——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的考察》,《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3期。
孟庆华:《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10年第3期。
参见王尚新、黄太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548页,第550页,第550页。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4页。
参见高铭暄、陈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页,第108页。
参见曾粤兴、刘阳阳:《欠薪入罪应当慎行》,《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
参见康均心、吴风:《对〈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问题探讨》,《时代法学》2011年第5期。
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9页。
参见王玉杰:《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中州学刊》2011年第3期。
参见陈丽平、李吉:《恶意不支付报酬是否应入罪引热议》,《法制日报》2011年1月12日。
参见贾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学术探索》201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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