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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反悔几个问题的探讨

  

  (二)分类


  

  1、根据是否有处罚的必要可分为不必罚的犯罪反悔和应罚的犯罪反悔。4不必罚的犯罪反悔是指那些针对刑事法律中基于合理推定而规定的犯罪所实施的反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四)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偷开汽车以后导致汽车丢失,但其主动将偷开汽车的事实告知车主,并将车主的实际损失全额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再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就没有必要。


  

  应罚的犯罪反悔是指那些针对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而实施的反悔。当然,刑事处罚并不是针对犯罪反悔的,而是针对被反悔的犯罪行为的。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偷得他人的一条耕牛,两天后,王某又悄悄地将耕牛送回失主家的牛圈中,就应当对行为人王某予以处罚,但介于行为人王某已经反悔,又应该考虑从轻处罚。


  

  2、根据犯罪既遂的类型,可将犯罪反悔分为行为犯反悔、举动犯反悔、结果犯反悔、危险犯反悔。


  

  行为犯反悔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发生前,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举动犯反悔是指行为人在在实行行为着手实施后结果发生前,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行为犯反悔、举动犯反悔与犯罪中止十分相似,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加以区分。结果犯反悔是指行为人在其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并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后,出于内心的悔悟,案发前自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使受其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恢复原状或使危害结果消失。只有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恢复原状的结果犯才能构成犯罪反悔,其他结果犯不能构成犯罪反悔。


  

  五、认可犯罪反悔的实际意义


  

  笔者认为,对犯罪反悔的探讨,可以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刑事案件尤其是侵犯财产、侵犯法律关系的案件,其犯罪手段较为隐藏,我们期待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投案自首是很不现实的,人的自卫本能决定了一般犯罪者不可能主动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指望司法机关查尽所有的犯罪也是极不可能的,“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5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刑事政策,鼓励行为人实施反悔行为,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对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极具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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