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要件的完整性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具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而被认为是一种完全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1而犯罪反悔则不同,行为人的前期犯罪行为是标准的直接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实施的反悔行为以及受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原状的恢复,并不影响其前期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完整性,而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减弱。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除犯罪中止外,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客观方面都是由于外界客观原因的介入而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在主观方面,直至犯罪行为停止时,行为人仍然积极追求着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相反,犯罪反悔行为是行为人出自内心地实施的,行为人所追求的是犯罪结果的消灭,其主观恶性较浅,人身危害性相对较小。当然,与犯罪中止相比,犯罪反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
3、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预备是在实行行为着手前的时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在实行行为着手后犯罪既遂前的时间段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它们都是发生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犯罪反悔则是在犯罪既遂后案发前所实施的行为,发生于犯罪的完成形态。并且,犯罪中止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极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犯罪反悔则是在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或是其犯罪行为已经满足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后,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极力挽回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或使危害结果归于消亡。
4、法律性质及其后果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都属于犯罪行为,在刑法上是要给予否定性评价并予以惩处的;而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和犯罪反悔的反悔行为都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上不仅不给予否定,而且还要给予大力提倡,并在刑罚上通过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体现出来。2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刑法都明文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反悔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只是作为一个量刑的酌定情节来有限地加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