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反悔几个问题的探讨
李舒城
【摘要】对于行为人犯罪后的反悔行为,理论界尚未作为一个专题加以论述,犯罪反悔不仅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有所减轻。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仅将犯罪反悔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这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很不相称,,其从轻处罚的幅度与行为人的悔罪心理也不相称。本文对犯罪反悔的概念、特征、认定条件,以及犯罪反悔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自首的区别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对犯罪反悔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入律的现实意义和具体规定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犯罪反悔;犯罪形态;量刑情节
【全文】
一、犯罪反悔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犯罪反悔,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反,案发前,出于内心的悔悟,自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使其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恢复原状的一种特殊情形。作为犯罪既遂后的一个特殊形态,犯罪反悔具有它自身的一些特征。研究这些特征,有利于我们将犯罪反悔与自首、中止等区别开来,也有利于刑罚理论的研究及刑罚的适用。
(一)自动性。犯罪反悔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的醒悟或是慑于刑罚的威严,出于主观上的自愿,进而对遭受其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进行恢复,这一恢复原状的行为完全是出自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自动性充分体现行为人对犯罪的真心悔悟,及其人身危险性程度和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明显降低。
(二)彻底性。这一特征表明犯罪反悔是行为人彻底地将遭受其不法行为侵害的法益恢复原状,而不能有任何的保留。它应该包括这样几点含义:第一,行为人对犯罪彻底醒悟,发自内心地想要改悔,而决不是出于任何投机取巧的考虑。第二,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将受到破坏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完全恢复原状,甚至包括在未受侵害的情况下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孳息。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担任某工商银行办事处主任期间,于是2006年5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贪污公款三万元。作案后,王某度日如年,内心十分害怕,后经受不住良心的折磨,趁替人代班之机,将三万元赃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全额缴入帐中。
(三)时间性。犯罪反悔是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案发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悔悟。合理的时间段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及其犯罪的内心倾向性程度,以此可以佐证行为人的自主性和彻底性的程度如何。这一时间段越短,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悔悟程度越深;反之,则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悔悟程度越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