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疑罪从轻,主要表达了一种轻刑主义、谦抑主义的法律观。经文记载了贯彻“疑罪从轻”原则的几种办法:第一,应当适用“五刑”的案件,如果有疑问,必须从轻发落;应当适用“五罚”的案件,如果有疑问,也要从轻发落。第二,要依靠民众核实证据。相关的事实与证据,如果没有经过核实,就不能作为处理的依据,等等。这些规定,都可以视为“疑罪从轻”原则的实施细则。
关于司法廉洁,主要是对司法官员提出的要求。经文举出的反面事例依然是三苗:他们的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虚张声势,夺取当事人的财货,严重地败坏了三苗的刑事司法,也败坏了政风与民风,并最终导致了三苗的灭亡。因此,经文告诫百官,一定要以敬畏的心情对待刑罚,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都将自食其果,自取灭亡。
经文还提到了司法的社会效果。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官员们作出的判决结果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反面的例子还是三苗之君,他们以重刑害民,受害者不堪忍受,只好向上天申诉,结果天怒人怨。为此,经文要求百官:判决一旦做出,就要让人信服;倘若要改变判决,也要使人信服。
就以上五个方面来看,德性至上体现了法治的价值定位,严格程序体现了法治的制度安排,疑罪从轻体现了法治的技术路径,司法廉洁体现了法治对于官方的要求,社会效果体现了法治对于社会需要的回应。把这几个方面整合起来,大体上可以反映出穆王、吕侯对于法治的认知——尤其是对于刑事法治的认知。
为了进一步理解《吕刑》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理念,不妨把它与其他代表性的法治理念进行对照。
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写道:“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句话体现的法治理念包含了两个要点:其一,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其二,法律本身是良好的。这两条标准看似清楚,其实存在着很大的解释空间。在现代西方,很多法学家都对法治的原则或标准进行了更细致的论述。譬如,拉兹在《法律的权威》一书中认定,法治应当包含八项原则:譬如,法律是可预期的、公开的、清晰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等等。这些原则在西方当代法治理论中颇具代表性,代表了当代西方主流理论对于法治的认知。在当代中国,则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具体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