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的滥觞
喻中
【关键词】法治理念
【全文】
中国的法治理念,最早可以追溯至《尚书·吕刑》。从字面上看,《吕刑》是周穆王关于刑法的一份谈话记录,反映了周穆王对刑法的认知。但是,根据流行的解释,《吕刑》中的言论是吕侯草拟的,主要反映了吕侯的观念。不过,这些言论既然已经穆王过目,又是以穆王的名义发表的,想必也得到了穆王的赞同。因此,经文中的言论既反映了吕侯的观念,同时也反映了穆王的观念,更准确地说,它反映了周王室旨在宣扬的主导性的法律意识形态。
这些言论反映了周王室的什么观念呢?通过对经文的梳理,可以发现,虽然经文涉及的内容比较丰富,但是,所有这些内容可以归结为一个主题:法治理念。在这里,不宜对“法治”进行过于狭窄的理解;不必认为,只有近现代的欧美才有“法治”。广义上说,有法律,有通过法律的治理,都可以视为宽泛意义上的法治。譬如,管子的“以法治国”,就被梁启超解读为“法治主义”。既然管子都有值得注意的法治理念,比管子略早一些的穆王、吕侯当然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法治理念。
就《吕刑》所见,穆王、吕侯的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五点:德性至上,严格程序,疑罪从轻,廉洁司法,社会效果。
分而言之,所谓德性至上,是指刑法的制定与实施,不能背离德性这个最终的目标,尤其不要沦落为冷酷的杀戮。经文提供了一个反面的事例:三苗的刑法所散发出来的,只有血腥的气息,没有德政的芬芳,所以,上帝就把这个群体全部剿灭了。一个正面的例子是:尧帝在三个贤臣的辅佐下,善于以适当的刑罚治理百姓,所以德政的光辉照耀四方。穆王、吕侯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告诫诸侯及百官,一定要把德性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面镜鉴。
所谓严格程序,主要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事先规定的步骤、环节、方法。经文对于庭审程序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双方都到齐了,法官要用“五种方法”审理案件;通过“五种方法”得到的口供经过检验核实之后,要按照“五刑”来判决;如果判决“五刑”的材料还没有经过核实,就要按照“五罚”来处理,诸如此类的规定,就当时的条件来看,已经展示出一种清晰的程序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