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容院纠纷的评析
王波永
【关键词】美容院纠纷
【全文】
某日,王某凭某美发店的会员卡去消费,洗完头后做了个脊椎护理,在做护理的中途有一个美容师从房间进入,拼命向王某推销几条经脉的护理及保养,从相互的对聊中了解到,她以前学过中医,从事中医的保健已经有十五年了,她讲的一些中医专业术语对于一个相对外行的王某确实显得生疏,但王某当时并未有所表示。王某当时也不想做这些经脉的护理,当场厉声的拒绝了,说不要做这些了,只要做脊椎护理就可以了,那位中年美容师不为所动,继续向王某推销,见王某没有反应,她就直接打开了几瓶药水给王某做经脉护理了。在做护理的过程中,她也强调了好几次,这个是3800元一个疗程,先给你做两条经脉,如果你以后有条件的话可以再做其它的,这次是免费送给你的,一共12个疗程。其中还特别强调了“如果有条件的话”等字眼,王某当时也心想,这次反正是免费的,那也无所谓了,自己也不会有什么损失,12个疗程也不一定都要去的,今天做了后以后可能也不会再来了。当时在她给王某做的过程当中也就没做任何表示。其间,王某与她也互聊了中医的一些养生之道,她也给王某说了王某有哪些部位不好,该怎么保养等等,然后便给王某开穴,疏通脉络,大约过了二十分钟,脉络护理做完了,她问王某是付现金还是刷卡,王某说刷卡,因为王某也有会员卡,她拿出pos机给王某刷卡的时候,王某便懵了,一条经脉3800元,两条总共7600元,而会员卡仅指护肤美容部分,其它服务项目会员卡不予优惠。
后该美容店的经理进来与王某协商,王某与那位美容小姐也大致把事情的经过讲了一遍。那位小姐表示,当时她是跟王某是讲过的,一条经脉3800元,两条经脉7600元,也跟王某说了根据“个人的条件”以后可以再打通其它的经脉,当时她是讲得很明白的。而王某则理解成是3800元是指总共12条经脉的护理,而这次护理是免费送给王某的,王某这次主要是来做脊椎的,本是不想做经脉护理的,是该美容师强制王某消费,当时虽未达到欺骗、胁迫的程度,但王某显然是不太情愿的。后来经理也大致了解了事情的经过,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只收王某一条经脉3800元的价钱,后又因王某有会员卡就只收3800元打3.8折的价钱,即一千来块。而王某只愿意付做脊椎的价钱,其它的服务是王某自己没有要求做的。
笔者认为,本案的合同是成立的,对方向王某发出做经脉护理的要约,王某当时没表示反对,以沉默的方式做出了承诺,口头消费合同随即成立。本案亦不属于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争议的焦点始终停留在理解力的误区上,《合同法》的规定是,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可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撤销后合同无效。作为合同订立的强势一方,商家有如下法定义务,一是明码标价,确定服务消费的具体价格。该美容店在指示大厅的价格栏上,并未介绍此项服务内容与价格。二是介绍服务消费的具体内容。美容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并未达到使消费者理解的程度,应属解释不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知悉服务内容的权利。商家与消费者属于不平等的权利主体,商家尤其是在订立格式合同中具有绝对的主导权,此案商家存在严重的过失,使消费者对此项服务内容产生了严重的误解,误解的内容应属重大,直接决定了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意愿,美发店应自行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消费者只须承担做脊椎护理所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