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城市的大街上,你会随处可见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闯红灯、行人乱穿马路、汽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因为违法的人太多,管不过来,所以出现了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分为两种,一种是随意性的,逮着谁算谁;一种是特意性的,就是拿你开刀。
2007年的上海街头,警察发现一辆自行车没有牌照,要求年轻人停车接受检查。年轻人说:“马路上这么多人,为什么你单单挑我?”双方因而起了争执。2008年杨佳杀死6名上海警察,制造了震惊全国的血案。矛盾最早就来自街头的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严重败坏了法律的公信力,人们在违法时心存侥幸,被逮住时也不会服气。2009年的公盟案则是典型的特意选择性执法。
在一个普遍不敬重法律的社会,人们具有“法律原罪”。如果国家机关刻意调查,每个人都可能被证明有罪。人们对自身地位不确定的担忧,妨碍了追求社会进步。而特意选择性执法成了当局控制官员和民众的有力武器。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首次允许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业。济南一高校在校生(乙肝携带者)向省疾控中心申请办理食品健康证遭到拒绝,理由是省卫生厅尚未下发适应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该学生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里拿到了健康证明。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订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现实生活中,法律需要层层转发。单位不转发和实施的,就有人拒绝执行。单位转发法律和文件,主要目的是扩大宣传作用,决不能成为法律实施的先决条件。
2003年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在一判决中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引发了轩然大波,受到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严厉指责,险遭免职。这就是著名的河南种子案。另外,在2009年的唐福珍事件中,有学者称:“物权法实施后拆迁条例已自动失效。”下级单位不及时修改下位法,同样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怎么办?我认为:二者之间有一个平衡点。个人有对社会的一般容忍义务,个人利益应服从整体利益,但个人核心利益除外。所谓的个人核心利益,就是基本人权。如果我遭遇拆迁事件,只要得到法律规定的补偿,我会立即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