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一房两卖”中的诈骗对象
杨成然
【关键词】一房两卖;诈骗
【全文】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日,盛某以13.5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即将拆迁的房屋出卖给郑某,并收取郑某支付的11.5万元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日,盛某和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依约将拆迁协议和拆迁证交由郑某保管,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由拆迁公司保管。随后,该房屋即被推倒重建,盛某也很快将11.5万元购房款挥霍一空。2010年7月9日,盛某因无经济来源,遂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从拆迁公司骗回,并隐瞒真实情况,通过中介公司将上述房屋以11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盛某又很快将11万元购房款挥霍殆尽。2010年9月13日,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卖给崔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1年8月,该拆迁房新房摇号时发现盛某“一房两卖”,本案遂案发。
二、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盛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盛某先后与郑某、张某签订的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盛某选择对张某履约即对郑某构成违约,其对郑某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盛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是郑某。理由是:盛某在“一房两卖”的过程中,将两次卖房所得房款全部用于挥霍,导致郑某的购房款无法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至于后买受人张某,其不仅没有被诈骗,反而通过将房屋转卖获得了巨大利润。
第三种观点认为,盛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是张某。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盛某没有非法占有郑某财物的故意
刑法通说认为,诈骗犯罪的结构形式一般包含五个递进式步骤:行为人在非法侵财意图的支配下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该案中,盛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欺骗郑某,而郑某对该房屋的相关状况是明知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其支付购房款的行为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这前三个步骤来看,我们看不出盛某对郑某的财物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或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