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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高发致不稳定因素增多

  

  3、从被害人来看,盲目投资跟风,防范意识淡薄,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源源不断吸收到公众存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有了一定的闲置资金,银行低利率与持续增长的高物价相比,影响了人们传统的投资理念,人们不愿再将钱存放在银行承受“贬值”的状况。但是,在其他投资渠道较少或需要较为专业的投资技能的情况下,出现了人们急于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却缺乏相应投资渠道的尴尬局面。犯罪嫌疑人正是抓住人们这种急切、疏于防范、跟风的心理,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吸收了大量资金。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年龄段多集中在45-70岁之间,而且他们之间都有着一定的“介绍、连带”关系,往往是几个人投资得到短暂的高回报后,又向自己的身边人进行介绍,产生了“一传十十传百”的连锁效应。


  

  4、从管理上来看,管理部门缺位,监管措施乏力,滋生了此类案件的发生。从查处的案件来看,这些案件作案的时间持续较长,涉案的面广、人多,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但却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管理。就如以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来说,这些担保公司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无权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但却在多年没有遭到有关部门的查处,大多数案件都是因受害人的报案才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才浮现出来。管理松懈和缺位,是这类案件发生数量增多的重要原因。因此,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加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急待加强。


  

  五、对策与建议


  

  作为检察机关,应立足于检察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的矛盾。


  

  1、加强案件宣传。检察机关应将案件的发生特点、作案方式、社会危害性等通过多种形式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让人们对此类案件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人们防范意识,降低风险,引导人们进行合理投资。


  

  2、加强案件查处。对受理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向法院提起公诉,及时有效惩处犯罪;同时要从受理的案件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查处,要通过案件的查处达到规范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


  

  3、加强执法监督。要将从案件中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及时督促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现有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加强监督,促进担保公司规范运行,防止此类案件的再发生。


  

  4、加强矛盾化解。此类案件是涉众型犯罪,被害人数多、损失大。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特别慎重,要提前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妥善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人们反映的各种问题,以防止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及时将案件中有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以最大程度防止此类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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