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用他人房产证抵押,帮助借款供自己用。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想获取高额利息、但又没有现金的急切心里,通常在熟人的介绍下要求被害人把住房、门面房等固定资产产权证交给自己。犯罪嫌疑人则利用与银行等相关部门熟悉的关系,将被害人的房产等作为抵押以被害人名义从银行贷款或从担保公司借款,然后要被害人将借款转借给自己。犯罪嫌疑人按期支付给他们高额利息,并帮被害人归还每月银行还款及利息。通过这种方式,被害人只要将房产证交给犯罪嫌疑人,到银行、担保公司办完借款签字等相关手续后就能从犯罪嫌疑人手中拿到高额利息,这使得很多手中无钱,但又想获取高额利息的人也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利用此方式在冯士珍、石平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表现的最为突出,据统计,他们以上述方式多次为20多名被害人从不同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共借出资金3000余万元供他们自己使用。
6、以担保公司为对象,吸收大量公众存款。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以向担保公司吸收资金为主要对象的有2件3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1%。这些担保公司的借款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较为熟悉,对他们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借款的资金用途及是否有偿还能力并没有认真的考察,在高息的利诱下,将大额资金借给犯罪嫌疑人,最终造成重大损失。如犯罪嫌疑人何卫东在经营芜湖振兴橡塑、芜湖振兴开发、振瑞汽车部件、福瑞汽车零部件、黄山市黟水科技五个公司期间,先后以2%-6%的高息向7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00万元,其中就有4人系从事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的经营人和实际控制人,他们向何卫东提供的借款达4735万元,占涉案金额的72.8%。这类案件中担保公司的资金大多来自他们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因此担保公司的负责人既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嫌疑人,又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
四、案发主要原因
1、从宏观上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大量的资金需求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受全球经济衰退、国内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从紧影响,一些企业缺少资金,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特别是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中小企业产生了不小冲击,多数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面临着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而资金链一旦断裂则威胁其生存和发展,一些企业投资人为筹集资金铤而走险、不计后果,通过多种途径向民间非法吸收存款。
2、从犯罪主体来看,追求高回报、高产出,让他们不计后果疯狂吸收公众存款。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不管是因为经营缺少资金还是将吸收的资金转贷给他人,起初都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回报,在经营不善、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他们为了维持运转,支付高额的运转费用,后期不惜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用后面的借款支付前面的借款和利息,同时用于自己的高消费,最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