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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高发致不稳定因素增多

  

  2、投资成立担保公司,直接公开吸收资金。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投资成立具有担保性质的公司,以公司或个人的名义直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案件共有8件10人,占总案件数的72.7%。如犯罪嫌疑人殷韦伟成立了芜湖万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马希海等人成立了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李刚、梁焱妮成立了芜湖银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等。这些担保公司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而违法从事吸储业务,他们首先从亲戚、朋友等熟悉的人开始吸收资金,后逐渐扩大转向社会公众。担保公司通常将吸收来的资金再以高息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或进行项目投资或用于支付前期借款及高额利息、个人消费等等。如犯罪嫌疑人马希海通过成立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从2008年开始伙同其妻吴桂荣、其弟马希群向2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066亿元,这其中涉及其亲戚、朋友21人共1600多万元资金,因其支付利息2000多万元,加上经营亏损、借给他人的巨款不能收回,继而资金出现缺口导致整体崩盘,至案发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


  

  3、利用自己特殊身份,取得他人信任。在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2件3人、占总人数的18.7 %,其中公安民警1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2人。他们作案的主要手段都是利用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取得身边熟悉的人信任,继而成功吸收大量资金。犯罪嫌疑人赵蕾、赵旭峰分别是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康复路支行副行长、芜湖市工商银行中山路支行信贷员,其二人系兄妹关系,赵蕾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熟人多和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为由,帮其兄赵旭峰共向14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27万余元。


  

  4、大力包装自己,显示公司“强大”实力。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他们买好车、开公司、购房产,夸大公司业绩,生活中出手大方、讲义气,极力在社会公众中把自己打扮成很富有的“大老板”形象,以为自己筹集大量资金做外在宣传。大多数借款人对犯罪嫌疑人只是间接了解,对他们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吸收资金用途及是否有偿还能力不是很知情,只是认为他们很有经济实力,借钱给他们不会有什么风险,在亲朋好友的带动影响及高额利息的诱惑下,盲目跟从。如犯罪嫌疑人刘亮,原系芜湖市微型电机厂财务科长,后来自己成立了安徽龙胜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亿财工贸有限公司、芜湖佳洁盛机电有限公司,朋友、同事都知道他为人讲信用、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被害人项海鲲是刘亮的同事,其报案称因为知道刘亮有3处房产、开了三家公司、有宝马、本田奥特赛、奇瑞等车子7部,认为其很有经济实力,借款给他应该没有什么风险,于是在高息的诱惑下借给他110万元,可直至案发刘亮也没归还其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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