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犯罪危害性大。此类犯罪不但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对银行、担保公司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成立多家公司、借款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等形式大量从银行贷款,最后造成银行贷款无法归还。如犯罪嫌疑人何卫东先后成立5个公司,从多家银行贷款8500多万元,至案发欠银行3400余万元无法归还。担保公司为了赚取利息差或收取担保服务费,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高息转借给犯罪嫌疑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服务,因犯罪嫌疑人无力还款,担保公司一方面自己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要为担保服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对担保公司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一部分担保公司已面临破产,这已经引发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引发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此类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涉及面广,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5、挽回经济损失特别难。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开始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等,但由于经营亏损,他们为了弥补损失,维持运转,往往虚构需资金周转、企业扩大生产等理由,大量吸收资金用于支付前期的各种借款和高额利息,有的甚至还用于自己的高消费、进行赌博等活动,形成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到案发时已是债台高筑,公安机关无法为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从查处案件的性质来看,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虚构事实借款的行为,同时又与集资诈骗罪、抽逃注册资本罪等罪名往往交织在一起。如犯罪嫌疑人宗俊为了显示公司实力,吸收更多的公众存款,在2007年4月将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公司变更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芜湖吉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在工商部门验资后的第二天,就将借来的950万元从公司账户上抽逃归还给他人。之后,他以该公司名义先后向80多人吸收存款达3625万元,案发后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犯罪嫌疑人宗俊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两罪被提起公诉。
三、犯罪主要手段
1、按期支付高额利息,给予被害人高回报。犯罪嫌疑人通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高额利息来吸引、诱惑借款人,他们支付的月利息为2%至8%不等,最高的达10%。如犯罪嫌疑人宗俊以向他人支付2%-6%的月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25万元,至案发其先后向80余人支付利息达431万余元,占其吸收公众存款总数额的11.9%。从受理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在借款时都出具相应的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通常借用他人房屋产权证、用自己公司财产、房产作抵押或找人担保。犯罪嫌疑人在借款时就将一月或数月的利息从本金中直接扣除,以后按约定支付借款人高额利息,给他人以讲信誉、守信用、有实力的假象。犯罪嫌疑人如此反复多次借了还、还了借,使被害人对他们产生了极度信任,放松了警惕,后来是借的次数越来越多,借款数额是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