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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高发致不稳定因素增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高发致不稳定因素增多



——对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调研分析

汤恒明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全文】
  

  2011年以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先后受理了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数众多,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及时正确处理这些案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1件16人,涉案犯罪嫌疑人均被执行逮捕措施。此类案件案发时间主要集中在最近三年,其中2010年1件2人、2011年8件12人、2012年1-4月2件2人,以2011年发案最多,占案件总数的72.7%。涉案总金额达5.1亿多元,最少的有600多万元,最大的上亿元。


  

  二、案件主要特点


  

  1、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这11件案件中涉案数额1000万元以下2件,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5件,6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1件,1亿元以上案件3件。三起涉亿元大案分别为冯士珍、石平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亿元,马希海与其妻子吴桂荣、其弟马希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66亿元,李刚、梁焱妮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1.17亿元。


  

  2、被害人数特别多。被害人有个体经营户、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各行各业。据统计,案件涉及到的直接被害人有439人,为直接被害人提供资金来源的“下线”被害人有1300余人,因犯罪嫌疑人无法偿还借款而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资金约为3.1亿元,使被害人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境,有的被害人家庭甚至为此倾家荡产。如冯士珍、石平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就有直接被害人54人,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最多的一名被害人吴建生损失约700万元,而吴建生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同学、朋友、亲戚等共18人。


  

  3、案发时间跨度长。大多数案件都是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无法归还其借款或得知犯罪嫌疑人逃跑后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发生多年,持续时间长,因犯罪嫌疑人在资金断裂之前能按时支付被害人的借款和利息,犯罪难以被揭露。如冯士珍、石平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2000年开始至2010年案发有10年时间;李刚、梁焱妮夫妇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从2006年开始至2011年11月案发持续近5年时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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