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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毒品扣押、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五)关于鉴定机构的设置问题


  

  最根本的改革就是参照价格鉴定、人身伤害鉴定和精神病鉴定均由中立的专业机关进行鉴定的做法,改由医院设置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暂时实行起来条件尚不成熟,起码也必须由不属同一地级市管辖的其他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部门鉴定,以此尽可能的减少同一个公安局因为相互熟识而串通作假鉴定的几率。实践中,有的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毒品案件,交由地方公安局鉴定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六)规范毒品检验报告的内容


  

  一是应在毒品检验报告中详细说明送检物品的情况,包括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情况,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贴有封条、封条上是否有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等;二是一律规定毒品称量是毒品检验的必备内容,称量结果一律写入检验报告中,而且是明确表述是鉴定机构进行的称量;三是按照《死刑证据规定》的严格规范,鉴定人员必须签名或者盖章,其姓名不得打印;四是对毒品纯度作检验,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当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不同毒品所占的比例,并明确写在检验报告中,以此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五是统一对海洛因类毒品成分的表述。如前所述,海洛因是刑法规定的毒品种类,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应当保持名称的一致性。因此,宜统一表述为海洛因。


【作者简介】
李煜,安徽省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邢晓萌,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中国江苏新闻《甘肃缉毒警官导演贩毒案 三名无辜被追回生命》:三年前(2001年),兰州曾连续破获三起令人震惊的“贩毒大案”,三名涉案嫌疑人先后被一审判处死刑或死缓。后都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疑点太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最终宣判三人无罪。随着第四起“贩毒案”的败露,公安机关发现,这四起大案居然都是缉毒警官与“线人”马进孝合谋导演的假贩毒…在兰州小西湖一个歌舞厅里,彭清通过省公安厅一位警察认识了马进孝。“这位警察朋友在和彭清发生关系后被她害了一下,受了处分,还差点被开除。”马进孝受这位警察朋友之托,要想办法找些毒品报复彭清。找到彭清后,马进孝以1万元的报酬诱惑她运送2公斤毒品,并介绍彭与假扮要货的西安大老板(实际是赵明瑞和其部下倪兴刚)认识,让他们以后直接见面交货。马进孝回到东乡县老家,找到马宏宝,让他“加工”两公斤毒品。马进孝和马宏宝等人先将几元一瓶的扑热息痛药片蒸软,再放在模子里用千斤顶压实,做成一个个“标准”的方块,然后在外面敷上一层薄薄的真海洛因,这样“海洛因”道具就完成了。“总共压了五块子,数量有两公斤。”马宏宝说。7月20日,马进孝电话与赵明瑞商定由彭清“交货”的具体时间、地点。2001年7月21日早上,在兰临公路65公里处,当彭清交给赵、倪时人赃俱获。http://www.jschina.com.cn/gb/jschina/news/node4438/userobject1ai574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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