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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毒品扣押、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二)规范扣押清单和毒品刑事摄影的制作。首先,应当详尽、全面描述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重视对包装物特征的描述,注意与提取笔录、证人证言的印证。对于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种类的表述,不应当直接写成海洛因、麻古、甲基苯丙胺、摇头丸等等,而应当直接认定为毒品疑似物,也可以用括号备注犯罪嫌疑人自述的毒品类型,表述成某某某自述是...。此外,为固定证据,印证扣押清单的内容,应当统一为基层办案部门配备数码相机,第一时间进行毒品及包装物的刑事摄影,参照《死刑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对所形成的刑事摄影照片要注明制作人、制作过程、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并简单说明照片的内容,并且要注明原物存放在何处。


  

  (三)增加对扣押物品的封存和保管程序


  

  1、要求在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办案民警当场对查获的物品进行清点,履行完扣押手续后,当面使用专用封存袋将扣押的物品进行封存(有条件的情况下,在毒品及包装物封存后送检前,应当对包装物上的指纹痕迹进行鉴定,确定包装物上的指纹为嫌疑人所留,此措施应对被告人辩解毒品不是其携带、持有尤为有效)。封存后,要列明封存物品的数量、名称、基本特征再贴上封条,并由见证人、物品持有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如果嫌疑人或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字的,应由办案民警注明原因。封存后,将毒品连同侦查活动形成的其它证据材料一并交由专人保管。


  

  禁止办案民警对涉案毒品进行任何处置。尤其不得将数包毒品解除包裹进行混杂或者自行包裹、称量。非经法定手续,非由法定人员,不得随意拆除封条。规定违反上述封存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毒品封存后,应当由公安机关内设的赃物室负责保管和送交鉴定工作,改变目前直接由办案民警送交鉴定的做法。赃物室工作人员接收时,应对送来的物品进行外部检查,一般须查明:(1)是否贴有封条;(2)封条上是否有嫌疑人、见证人签名或手印;(3)是否列明了扣押封存物品的名称、数量、基本特征;(4)物品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检查合格方予接收,不合格可以拒绝接收。对于形式检查合格的物品,签收同意接收的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交办案民警,一份留存。此后,赃物室工作人员应当对接收物品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填写委托鉴定单,将物品送交毒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3、送交毒品鉴定机构后,鉴定部门应依法做好对送检物品的外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在委托鉴定单上注明。


  

  (四)改变目前称量的混乱局面,统一要求由鉴定机构对涉案毒品进行称量


  

  相比较办案民警自行称量和鉴定机构的称量,后者无论在法律效力还是专业程度上,都远远高于前者。有人提出针对目前称量上出现的诸多问题,应当为基层公安所队配备质量检验监督部门定期校准的称量仪器,当面称量,为称量过程拍照,并制作笔录,要求嫌疑人、见证人签名。笔者认为,上述措施对于短期内解决称量混乱确有一定作用,但治标不治本,即使解决了这些问题还会出现新的不规范的情形。问题的根源在于办案人员不适宜自己称量,也就是说其不是适格主体。不论是回避的要求,还是专业技术的局限,办案人员的称量在诉讼程序上均有不合理之处。如果能够严格执行封存保管的规定,保证在称量前毒品疑似物是查获时的原始状态,再将封存后的毒品疑似物统一交由鉴定机构进行称量,这种程序上的规范性保障了鉴定对象与检材同一性、避免了可能的公正性怀疑等,足以认定其具有正当性和证据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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