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称量上存在的问题一般表现在对扣押的毒品何时称量、如何称量、由哪个部门称量做法不一,2010年上半年以来出现称量的证据表述不规范的新问题。
(1)关于称量时间上,一般有三种做法:一是毒品案件是由现场抓获的办案民警在现场进行称量;二是由查获的部门送交刑警支队后,由刑警在办公室进行称量;三是送交鉴定部门后由鉴定部门称量。实践中还有站交案件,由列车乘警交由车站派出所进行称量的情况。
(2)在称量标准和工具的选择上,也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司法实践中,被查获的毒品一般均有包装,而每个个案包装物的重量又有轻有重,那么是去除包裹物称“净重”还是连同包裹物称“毛重”?完全去除包裹物容易导致粉末、粉块物毒品散失,连同包裹物称量又难以精确扣除包裹物的重量。
又如对于称量工具的校准,有的案件是由缺乏专业技术的办案民警自己称量,由此导致有的案件办案民警称量是一个结果,送交鉴定部门称量又是一个结果。如本院办理的一起运输毒品案,由于是在列车上查获,列车乘警当即对毒品进行称量,为ffice:smarttags" />21.1克,而后毒品送交鉴定机构鉴定后,称量为20.8克。关于被查获的毒品为何变轻,公安机关出具说明解释为被包裹的毒品中含有少量水分,当场查获时和后来鉴定时称量存在时间差,水分在这一过程中蒸发,故而变轻。然而,这一解释既非法定的专业解释缺乏公信力和法定的效力,又没有事实根据(谁能证明毒品确实含有水分,如果含有,又含有多少水分?),又如何排除存在办案民警在称量工具上的选择不当,或者没有校准,甚至是为了突出查案成绩,有意或者无意的扩大的可能性呢?同为司法工作人员,我们完全可以凭感性相信辛苦的一线办案民警,但是同一份毒品出现两个称量结果,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的影响就不是我们能左右的了。出现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精通法律的辩护律师很可能据此认为称量过程不规范、不透明,对称量结果表示合理怀疑,要求合议庭不采信证据并当庭提出;更有甚者,揪住这个问题大肆渲染,发表对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的公正性和真实性的辩护意见,导致整个庭审活动陷入被动局面。据笔者了解,类似的情况虽然未影响被告人定罪,但基于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宣布较轻的刑罚。仅仅因为侦查活动的不规范,导致对毒品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
(3)在称量部门的选择上,也存在混乱。有的案件是由查获的一线民警当场称量,有的站交案件是由车站派出所称量,有的是由派出所交由刑警队称量,有的是送交鉴定机构称量,有的则是办案民警称量后,又交由鉴定机构称量,上面的案例就是两次称量,两种结果,凭空产生两份称量结果如何采信的问题,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证据本身缺失、不规范导致有没有称量引起争议是2010年上半年出现的新情况。通过梳理本院办理的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高某某运输毒品案等6个案件中发现,公安案卷材料中均缺乏公安机关制作的称量记录,而毒品送交鉴定机构鉴定后,鉴定结论表述为“在公安机关查获的重xx克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xx成分”。这种行文方式只是复述了公安机关称量的结果,无法确定鉴定机构是否对毒品进行了称量。为此,公诉机关特意要求侦查部门出具补充说明进行解释,证实鉴定机构确实进行了称量。然而这种合理性的解释亦因为主体不是鉴定机构本身,其证明效果较弱。这种涉案毒品是否经过称量,由办案部门称量过,还是鉴定机构称量过的表述不清,这种不规范的毒品重量结果尤其是与被告人自述重量相差较大时,在个别案件中引起庭审的争议。(如张某某持有毒品案,被告人自述35克左右,并且自己称量过,鉴定报告表述公安查获的是46克,重量问题成为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的焦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