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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毒品扣押、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涉案毒品扣押、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李煜;邢晓萌


【摘要】众所周知,毒品犯罪作为侵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的严重犯罪,历来为刑事司法机关所严厉打击。近年来,毒品案件呈高发态势,毒品犯罪出现不少新类型,犯罪手段愈加复杂化,这些都给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然而,在直接关系毒品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扣押、鉴定程序中,侦查机关在程序设置和具体操作层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笔者拟分析当前毒品扣押、鉴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规范、完善的相关建议和意见,以此管见求诸同仁。
【关键词】毒品;扣押;鉴定;存在的问题;完善建议
【全文】
  

  毒品犯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且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加之犯罪类型和手段的不断翻新,这些给毒品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笔者通过梳理近年来本院办理的毒品案件发现,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即毒品被查获的最初环节以及毒品性质的甄别程序,侦查机关在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以及鉴定等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缺乏必要的规范性,而这些直接影响到诉讼进程中后期的起诉和判决的结果。故而,笔者拟从具体案例中分析总结当前毒品扣押、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对毒品扣押、鉴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扣押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扣押的规定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二、因上述规定过于笼统,公安部1998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该规定缺乏权威性和系统性,亦满足不了司法实践需要。三、有鉴于此,2010年7月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确立了若干原则和具体的规范。但是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据意识不强,加之新颁布的“两个规定”还有待深入贯彻领会,导致具体案件毒品扣押出现不严肃、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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