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分难度等级,运用不同方法。通过调研发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应当根据息诉案件的难易程度,建立相对应的矛盾化解机制,做到因人而异、因案而异。民行案件经历诉讼之后,民行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已受到损害,我们着眼于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给他们送去温暖和理解,化解其间矛盾纠纷。在化解矛盾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对不同的人要用不同的方法。当事人的理由不同,心态各异。有的是明知理亏,无理缠诉;有的是不懂法律,意气用事;有的是抓住枝节,久诉不息;有的则是对执法人员态度不满,心中有气。但不管是那种情况,都要用热心面对申诉人,坚持热心接待、细心审查、耐心解释、平心静气地摆事实、讲道理,贴近人民群众,给予申诉人足够的尊重和理解,做到不推诿、不敷衍,使我们的息诉工作具有亲和力。如我院受理的王某与郭某某土地行政确认纠纷案,该纠纷发生于1999年,由于矛盾时间较长,导致双方积怨较深。接到王某的申诉后,我们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正确,便耐心地对其做劝服工作。而王某年老多病,对法院工作极为不满,就是不听,经常到检察院申诉,情绪比较激动。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做法是:先热情招呼他并端茶倒水,关切地询问他的身体状况,待其怒火平息下来后,再不厌其烦地打比方、讲道理,经过近半年耐心细致的说服,王某终于心悦诚服,不再申诉。
四、人性理性执法,用心帮扶解困。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相对有限,只能对那些法律调整范围内,并已纳入司法领域或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纠纷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实践中,有些民行案件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的法律审查,不可能达到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为此,检察机关加强司法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如对于有些“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缠诉案件,应力争做到帮扶解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申诉一方属生活确有困难的自然人,且曾到不同部门多次缠访缠诉,而单一部门又无法解决的久拖不决案件,检察机关牵头召集涉案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借助多方力量,促成申诉双方达成谅解,为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从而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做好息诉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可以说,矛盾化解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化解矛盾纠纷和息诉列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开发区的和谐、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