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征地拆迁领域临时聘用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初探

  

  另外,在查办的12件案件中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已离职,而且离职的临聘人员一般都存在经济问题。如童某贪污案中,童某利用其担任城管专干和征迁人员的双重职务身份,使得自己搭建的违法建筑未被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并以有证房屋获得国家补偿款54万元后,即“卸田归甲”辞去了职务。由于征迁工作的临时性,有些临聘人员本来就入职动机不纯,趋利心理明显,为了避免东窗事发,于是选择了“干一票走人”。


  

  4、胆大妄为,肆无忌惮。


  

  在查办的12件征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以涉案数额统计,5-10万元2件,占14%,10-50万元6件,占43%,50万元以上4件,占28%;以涉案次数统计,5次以下的7件,占50%,5-10次的3件,占21%,10次以上的4件,占28%。从以上数据统计看来,临聘人员职务犯罪涉案数额大,涉案次数多,具有胃口大、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的特点。如在朱某等三人共同贪污案件中,朱某利用其村书记和参与征迁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十几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10万元,并伙同另一名临聘征迁人员朱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补偿款16万元,伙同临聘人员朱某、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9万元,涉案数额之大,次数之多,令人咋舌。


  

  三、征迁领域临聘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内在原因:


  

  1、怀揣趋利心理,入职动机不纯。


  

  临聘人员虽然地位低、待遇差,但由于征迁工作中的权力缺乏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权力寻租”机会很多。社会上很多“鱼龙混杂”的闲散人员,往往看重的是临聘人员背后的利益,抱着入职后能“大捞一把”的动机,有的甚至花几万元买一个聘用职位来做。这样就造成了大部分临聘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动机不纯、趋利倾向的心理特点。


  

  2、普遍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实践中大部分临聘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文化程度不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面对权力和金钱的诱惑,利已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恶性膨胀,导致意志薄弱者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方式而涉入犯罪的深渊。同时,由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感觉不到是在犯罪,经不起金钱诱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工作临时性,违法成本低。


  

  临聘人员一般随着征迁项目的完成即被解雇,工作的临时性使得他们不像正式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犯罪那样有被开除公职的代价,违法犯罪的成本低,即使案发了,蹲两年监狱或者判个缓刑出来照样在社会上混,因此很容易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