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迁领域临聘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案发率较高,作案手段简单。
自2008年以来,我院共查办征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5件共27人,其中涉及临聘人员职务犯罪的12件14人,涉案人数占51%,2008年1人,2009年1人,2010年2人,2011年5人,2012年立案4人。从以上统计数据看,征迁领域临聘人员职务犯罪具有案发率高的特点,并且案发数逐年增加,呈频发态势。
由于缺乏成熟、规范的征迁管理体制,对征迁一线权力缺乏有力的监管,这种体制和监管上的缺位,使得临聘人员实施职务犯罪机会较多,大多都选择相对简单的作案手段。在我院办理案件中临聘人员常见的作案手段有:一是将无证房视作有证房补偿,违章建筑视作合法建筑补偿,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等,从而大肆收受贿赂;二是虚构房屋权属人和拆迁补偿项目,伪造拆迁户档案资料,从而套取补偿款私吞;三是收受拆迁户好处后,徇私舞弊,对假产权证、篡改面积的产权证故意不履行审核职责;四是私自将保管的征迁补偿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放高利贷等。正是因为作案手段简单,隐蔽性不强,容易被群众发现并举报,也经不起事发后的严格审查,因此案件侦查难度不大,案发率必然较高。
2、大多身居征迁一线,“权力寻租”空间大。
在我院办理的12件临聘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就有10件是发生在征迁一线岗位上。这些临聘人员身处征迁监督管理工作一线,虽然职位不高,但权力不小,承担着现场确认、丈量调查、测算、谈判、动迁审核等重要工作职责,而且他们当中有不少是当地社区或村干部,既熟知征迁政策和流程,又完全掌握征迁现场的实际情况,在征迁补偿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而从事后台监督管理和审核工作的下派干部往往不了解实际情况,监督形同虚设,审核也是流于形式,这难免为一线临聘人员“权力寻租”提供了更大空间。例如,在严某滥用职权案中,严某作为拆迁现场监督的下派干部,在史某某房屋拆迁中,明知其搭建的违建房已经被市容局强拆,根本不能补偿,却仍然违反拆迁规定同意全部以住宅标准给予拆迁补偿,给国家造成损失40万元。
3、趋利心理明显,“干一票走人”。
在查办的征迁领域临聘人员职务犯罪27人中,涉及受贿罪的7人,占比26%;涉及贪污罪的6人,占比 22%;涉及挪用公款罪2人,占比 7%;涉及滥用职权罪4人,占比 15%;涉及玩忽视职守罪2人,占比 7 %;构成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都同时存在受贿、贪污或挪用等经济问题。从以上所涉罪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征迁领域临聘人员职务犯罪多与经济利益有关,具有很明显的趋利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