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临时聘用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初探
刘振球
【摘要】征地拆迁领域临聘人员职务犯罪进入高发期,并呈频发态势,却一直未引起法律学界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本文结合办案实际情况,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初步探讨了征地拆迁领域临聘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并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征地拆迁;职务犯罪;临聘人员
【全文】
征地拆迁(以下简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妨碍经济科学发展,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一直广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相关的学术论文和调研论文也很多,其中不乏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但关于征迁领域临聘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却少有论及。临聘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他具有不同于正式编制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加之当前临聘人员职务犯罪大有愈加频发之态势,笔者认为大有研讨之必要,下面拟结合我院自2008年以来查办征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初步探讨征迁领域临聘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一、征迁领域临聘人员的职权现状及主体身份界定
据笔者调研所悉,征迁管理机构一般是地方政府针对某一征地拆迁项目设立的临时机构(称征迁管理办公室),其人员组成一般都是从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一部分人员,然后从社会上中临时聘用一些人员(包括受政府委派的协助征迁工作的居委会、村委会干部)(以下简称临聘人员),这也是业内惯常的做法。从政府机关抽调人员一般主要负责征迁项目的宏观管理和审核把关,而像征迁政策宣传动员、土地和房屋的摸底丈量、性质结构认定、附属物登记、证照资料审核等一线工作,由于琐碎复杂、任务繁重、工作辛苦,政府机关人员一般不愿从事,基本都由临聘人员担任。临聘人员身居征迁工作一线,看似处在征迁监督管理权力的最低端,但正如俗语说“县官不如县管”,其职位虽低,但权力不小,而且容易被监管层忽视,这难免给临聘人员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
临聘人员虽然不具有公务员编制或事业编制,但受雇于政府的征迁管理机构,承担的行政机关赋予的征迁管理工作职责,从事具有公务性质的征迁监督管理工作(业内惯称“下派干部”),显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使用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临聘人员构成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主体身份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