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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爆炸物犯罪司法解释看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之转变

  

  审判是司法的核心,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这就需要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分量、在正义的天平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刑事司法理念正是司法人员寻求平衡的内心准则。由于立法规定粗疏、法官能力不足、判例制度缺位等历史现实原因,我国形成了庞大的刑事司法解释体系,尽管许多刑事司法解释存在缺陷,理论界也不乏对司法解释制度的诟病,但刑事司法解释在我国现有司法体系下的作用亦不容置疑。在我国,刑事司法解释作为有权解释,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理念,其司法适用压缩了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实际起到了将最高司法机关主导的刑事司法理念贯彻于司法实践的作用。故而研究刑事司法解释不失为一种探究我国主流刑事司法理念的路径。


  

  刑事司法理念是动态发展的,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体系中,某一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可以体现出刑事司法理念的变化。近10年来,关于爆炸物犯罪的司法解释处于一种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2001年5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9年11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解释》《决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10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


  

  二、刑事司法理念之模式


  

  拉里·西格尔教授认为,法律是司法实践的直接依据,是司法的有形尺度。刑事司法理念是刑事司法无形的向导,其来自于不同的犯罪学和刑法学理论。代表着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的刑事司法理念,都试图影响刑事司法实践。他提出了6种主要的刑事司法理念模式。


  

  (一)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


  

  犯罪控制模式主张刑事司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公众、阻止犯罪行为和处罚罪犯。犯罪率的上升是刑事司法软弱的表现,刑事司法体系效率的提高和刑法的严厉性,能够降低犯罪率。犯罪控制模式论者用1997年美国国家政策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数据支撑自己的观点。数据显示在1993年至1997年因谋杀罪入狱的比例上升了17%,同一时期谋杀案件的比例下降了23%;抢劫犯被判入狱增加了14%,同期抢劫案件下降了21%。该项研究表明某些犯罪判处刑罚和犯罪率的降低之间有直接的相关性。因此,犯罪控制模式倡导者主张,扩张警察的规模,扩大自由裁量权,兴建更多的监狱,使用死刑,并减少繁琐的法律对刑事司法的限制。他们认为,尽管犯罪控制成本高,但能降低犯罪带来的痛苦也是值得的,钱就应当花在加强警力、提高审判的效率上,而不是花在使罪犯生活得更舒服上。犯罪控制模式强调对犯罪的强硬态度,往往导致重刑和犯罪人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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