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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爆炸物犯罪司法解释看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之转变

从爆炸物犯罪司法解释看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之转变


刘荣


【摘要】司法解释是我国刑事司法特有的产物,某种程度上,是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发展的一面镜子。2001年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两部关于涉枪、涉爆犯罪的司法解释,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修改。根据刑事司法理念模式理论,分析这两部司法解释中关于爆炸物犯罪的变化,可以得出,我国以犯罪控制模式和正义模式为绝对主导的刑事司法理念已经开始转变,不干涉模式和程序正义模式等刑事司法理念初显。
【关键词】刑事司法理念;司法解释;爆炸物犯罪
【全文】
  

  刑事司法理念是个抽象而宽泛的概念,它未见于刑法条文和刑事司法文书,却体现于每个刑事案件司法的全过程,进而关乎一国的刑事法治。由于刑事司法理念涉及范畴广,迄今我国学者没有对刑事司法理念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大多是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点”的研究。如有的学者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角度提出我国应然的刑事司法理念;有的学者从反思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角度提出“坚持疑罪从无”、“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刑事诉讼中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刑事司法理念。


  

  美国学者拉里·西格尔(Larry J. Siegel)教授,在他的著作《犯罪学》中,通过对现代国家刑事司法现状的分析,提出刑事司法理念模式的理论,其中颇有值得我国刑法理论借鉴之处。


  

  我国每年刑事案件数量庞大、个案差异较大,难以从具体案件归纳我国的刑事司法理念。司法解释在我国刑事司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无异于是一种准法源”,同时,司法解释也是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没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产物,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它是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直接载体。本文以拉里·西格尔教授的理论为基础,以关于爆炸物犯罪司法解释的修改为视角,以微知著探究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司法理念与刑事司法解释之相关性


  

  刑事司法理念属于意识的范畴,它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其主要特征表现为:首先,主体的特定性,刑事司法理念的主体是司法人员,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存在于某个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是个人的刑事司法理念,会影响到个案司法;被部分司法人员秉持的刑事司法理念,是群体的刑事司法理念,会影响到部分案件的司法;被大部分司法人员接受的刑事司法理念,是主流的刑事司法理念,会影响到国家的刑事司法。其他国家,通常是个人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主要的作用,如果某种理念逐步被其他司法人员接受,或与其他司法人员发生共鸣,则这种司法理念会上升为群体的司法理念甚至主流的司法理念。我国正好相反,最高司法机关直接将其主导的司法理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自上而下的贯彻给每位司法人员,使其成为主流的司法理念。其次,对刑事司法的直接作用性。刑事司法理念虽然不直接体现于刑事法律,只存在于司法者的意识中,但犹如无形之手,在刑事司法中始终控制着司法人员的判断。最后,范围的有限性,人的意识可以是无限自由的,而刑事司法理念却不能突破立法的藩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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