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邻里土地案之后续思考
刘磊
【关键词】邻里土地案
【全文】
近年来,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火热地进行,特别是在国家政策地鼓励下,诸多农民告别了世代祖居的高山偏远地区,相继前往居住相对集中、生活条件相对便利的乡镇集市。这一方面也的确改变了广大农村社会的生活条件,同时,由此亦产生了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如因土地转换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就屡见不鲜,具有一定的时代印记,笔者现结合一起邻里土地案件,就其有关的法律问题展开思考,并对其中突出的问题进行剖析。
一、基本案情脉络
2012年2月16日,石甲(男,现年57岁,与石乙系叔侄关系)诉至法院称,石乙于2006年8月在其住宅东侧盖三间住房时,强行占用其合法附属用地10余平方米。石甲多次和石乙协商对此作合理折价赔偿或返还其占用的土地,石乙对此置若罔闻,并于2009年6月17日下午将石甲及其家人致伤,同时,亦将石甲家的门窗及墙体破坏,后在派出所民警及村干部的协调下,事件才得以平息,故石甲请求法院判令石乙:一、停止侵权,腾出占用土地,赔偿石甲经济损失1000元;二、赔偿石甲被损财产损失6000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石乙辩称,石乙系从当地山上搬迁至石甲所住的河边,双方房屋相邻,因迁至此没有生活用地,后因修建猪圈和厕所,对于石甲所述的争议附属用地位于石乙房屋侧旁,双方曾于2009年4月26日签订了协议,约定由石乙向石甲支付土地补偿款,该土地由石乙经营使用。同时,石甲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与石乙无关,石甲纯属无理取闹,请求法院驳回石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工作人员在受理、应诉、实地勘验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矛盾易于激化。后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双方履行于2009年4月26日签订的协议,具体内容以协议书为准;二、石乙支付石甲补偿款1100元(石乙为求得邻里和睦相处,息事宁人)。石乙当庭向石甲支付了1100元的款项,后应双方当事人要求,在法官及村组干部的见证下,双方依先前签订的协议书对争议土地进行了四界确认,至此,这起因土地产生的邻里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笔者认为,单就本案事实而言,案情并无复杂之处,但是,在建设新农村、移民搬迁、土地转让等环节上,此类案件具有一定地典型性,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和总结。纵观本案事实,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在案件处理中处于核心地位,那么,该协议书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