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社团监督机制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要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两方面完善。特别是要明确监督机关,加强对于监督者的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及时性、有效性的法律制度,建立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工作汇报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依法进行,否则,都只能是束之高阁而在现实中一无用处。
⑸、自主创新。虽然台湾社团的自律组织并不属于社会立法体系中的内容,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吸取适合我国社团的因素,创造出我国独特的社团监督新模式。同时,它也反映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借鉴别的地区和国家经验的同时,必须和本国国情相结合,这是在完善社团立法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2、为促进社团的更好发展,应考虑的新问题:
⑴、建立各社会团体的定期会员会籍清查制度,以完善对于社团会员的管理。同时在基本法中增加会员义务的部分,保证会员自觉实行公民权利,避免某些会员对权利的放弃影响到了社团的功能的发挥。
⑵、建立社团专业工作人员任考制度和工薪制度,确保社团专业人员的准入,同时社团也需要专业人员的加入,只有制定与会员、理事、监事不同的工薪制度,才能留住专业人才,促进社团的专业化发展。
台湾地区无论是在历史上、经济、政治、文化上,都和大陆地区有很多相似和继承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台湾地区社会团体的发展也是经历了从政府高压统治到社会力被释放,追求民主社会的过程,也是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政府“不肯完全放开手”和自身要求“自力更生”的矛盾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在与目前中国社会团体发展的环境相似的条件下,我们都看到了台湾社会团体的蓬勃发展以及在社会构建中的巨大作用,无论是在9.12大地震的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还是在近几年日渐频繁的两岸文化与经济交流中,台湾社会团体都表现出了极大的自主性和成熟。这些无疑都是跟台湾地区的社会社团立法分不开的。虽然到目前为止,台湾社会团体及立法的发展历史尚短,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但是,从台湾1989年“解禁”到现在短短二十年的时间,就取得了如今法律制度健全、政府职责明确、组织机构运作规范、民众广泛参与的巨大成就,值得我国大陆地区借鉴。
三、我国大陆地区社团立法的状况及困境
(一)我国大陆地区社团立法的状况
到目前为止,大陆地区对于社会团体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从其设立、变更、注销到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在现行立法上都已有所规范和调整,初步形成了规制体制: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这一方面,对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1998年颁布了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一年还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目前正在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订。此外,民政部还有一些社会团体管理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当前大陆地区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随着现行社会团体法规的修改完善,一个法制化的外部环境正在逐步形成,大陆地区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将获得制度方面的积极保障。尽管迄今为止我国大陆地区社团立法的发展历史是短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多而严重的,但历史的看,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7]:中国大陆地区社会团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等制度构建正在逐步完善起来,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推进有关分类管理、统一监管、政府采购服务等制度化的政策措施。近年来,围绕非营利组织的立法问题,相关政府部门、立法机关,学术界、民间组织及媒体间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研讨,对推动相关社团立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个有利于大陆地区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制度框架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呈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