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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英格兰良好政制的“道理”

  

  “法律创造了一条对整个民族和每个人(在他被要求占据的地位上)都具有约束力的纽带;反之,它又向每个人保证他在所处的地位上应享受的特权和权利以及豁免。对于这一通例,国王也不例外。他是根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所以他也要受法律的约束。”[29]人民的意图如同神奇之体包含血液的心脏,法律如同维系神奇之体的肌腱,正如头颅不能改变身体的肌腱、不能拒绝身体组成部分的正当力量和血液的给养,王作为政治体的首脑也不能改变政治体的法律,擅自剥夺人民的财货,或违背人民的意志,相反,王的确立是为了保护法律,保护人民和他们的人身与财货,人民不可能授予给他反其道而行的权力。


  

  通过有机体的比喻,在政治起源的王国中君主权力的来源、其所能具有的地位与其权力的限度都很清楚了,而在政治起源的王国中,法律扮演了特殊的角色。


  

  4、两种统治模式的不同归根结蒂是政体的差异


  

  政治统治的王国首先因其是政治起源的王国,一个已然存在的社群以立王的方式使自身成为政治体(a body politic),而使社群得以存系的首先是其法律。因此,在政治起源的王国中,王是政治体的一个有机部分,一种机能,他的权力是来自于政治体自身的,是政治体为了实现政治结合的目的——更好地保护政治体的法律和它的成员而授予王的。两种王国起源的不同决定了王的统治权力的根本来源不同,即“权威”的不同,进而决定了统治方式的不同。


  

  《礼赞》第十三章“凭借政治权力施行统治的王国最早是如何开始的”对有机体比喻的采用和政治王国中人民与王之间关系的论述是在《属性》和《政制》中都没有出现过的。较之于较早写成的《属性》,《礼赞》的这部分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在《属性》中,没有涉及王国起源的不同,只是出现了三种互不相同的统治方式,一种是王室统治,一种是政治统治,第三种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作者借用了罗马的吉尔斯对王室统治和政治统治的论述:“那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和自己的意志和喜好而成为首脑的人,就是王室统治的首脑;那根据公民业已确立的法律统治公民的人,就是政治统治的首脑”。[30]但英格兰的统治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而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


  

  这道理是,在英格兰王国,不经三个等级的同意,王不制定法律,也不向他们的臣民强征捐税;并且,即使是王国的法官,根据他们的誓言,也不能作出违背王国法律的审判,哪怕君主命令他们背道而行。如此这般,这统治却不可以称为政治的,这就是说,它不是许多人的统治。而尽管臣民们自己没有王的权威就不能制定法律,并且,这王国也是从属于王的尊贵,为王以及他的继承人的世袭权利所拥有,没有哪里可以实行纯粹政治的统治,但是,它也不当被称呼为王室的统治。[31]


  

  作者敏锐地观察到,在英格兰实际起作用的是一种混合式的政治治理:国王无权不经过人民的同意制定法律,但法律的制定同样不能缺少王的权威;国王不能违背王国的法律,但王国又是被王室的世袭权利所拥有。它既不是纯粹的多人之治,也不是纯粹的一人之治。为了论证“政治且王室的”统治的正当性,《属性》把罗马帝国和以色列在立王之前[32]的统治也称为“政治且王室的”统治,这两者统治中的“政治”因素在于统治者的治理行为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即公共利益,但以公共利益作为“政治的”统治的标准与前述“许多人的统治”作为“政治的”统治的标准显然是有出入的,纯粹的一人之治也可以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这就成为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笔下纯粹王制中最好的一种。


  

  到了《礼赞》中,上述三种统治方式被归结为纯粹“王室的”与“政治且王室的”两者之间的对比,而这归根结蒂是基于两种王国起源的不同及由此所造就的政治权威的终极位置的不同,进而形成了政府形式和治理方式的不同。


  

  作为对英国政治实践的观察,《属性》对英格兰混合治理的描述是准确的,而作为理论构造,《礼赞》显然更为内在一致和深思熟虑。在政治起源的王国中不能缺乏和排除王的作用,尤其是王对王国的保护职能,具体体现为法律的施行,是为“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但它与纯粹“王室的”统治之间的区别实际是两种包含统治方式在内的系统性的不同,比统治方式更为根本性的是王实施统治所凭借的权威的来源和属性不同,即政治体的构造方式不同。在纯粹王室的王国中,由于政治体实际奠基于王权,王在政体中不受限制,法律本身出自王的意志;而在政治王国中,政治体有其自身存在的根基,王权是政治体机能的有机部分,王受到他在政体中所处位置的限制和政治体自身的约束,表现为受到出自政治体的法律的约束。易言之,这两种系统性的不同实际构成了两种政治体构造的根本形式即政体之间的不同。


  

  罗马的吉尔斯的“王室统治”和“政治统治”其实来源于古典的政体分类理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按照政治权威在政治体中所处位置的不同将政体划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平民政体,分别对应于一人之治、少数人之治和多数人之治,除这三者之外,还存在混合政体。[33]福蒂斯丘所观察到的英国“政治且王室的”统治在这一分类中属于典型的混合政体,[34]福蒂斯丘在《礼赞》中实际将混合政体理论改造为一种更为相应于中世纪王国和王权理论的“王国有机体”理论,从而使混合政体在这一理论中取得了与英王国的实际状况及未来走向更相符的统合性与内聚性。但与此同时,福蒂斯丘又保持了古典的政体概念,尤其是,他所赖以对政体构造作出分析的框架是古典的,并以古典的方式敏锐地指出,法律在政治体中的实际地位取决于政体。


  

  5、“政治且王室的”统治的优越


  

  纯粹“王室的”统治与“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之间的差异因而归根结蒂是与两种政治体的不同起源相关的政体的差异,不同的起源决定了君主权力的来源不同。在纯粹“王室的”统治中,君主的权力来自于其自身,而在“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中,君主的权力来自于政治体。这两种权力来源理论非常接近于乌尔曼所称的“下行理论(the descending conception)”和“上行理论(the ascending conception)”,[35]但异趣之处在于,乌尔曼所称的下行理论是一种关于王权的神授权利理论,指的是原初的统治权力在于神,神将统治权力授予了其在地上的代理人即君主,因而君主的权力集中于其自身,其依据就是使徒保罗所说的“没有权柄不是出自于神”;而在福蒂斯丘的理论中,君主这两种不同的权力来源是基于世俗王国的创建方式,并且都可以与圣经“一切理论出自于神”相容,易言之,神可以将统治权力直接授予社群自身,用以论证君主“神授权利”的《圣经》依据也可也用以论证政治体权力的神圣性质。


  

  既然两种不同起源的君主权力都可以与《圣经》相容,也既然从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的经典作家都已论证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并非在于其起源,而在于其行使的方式,那么,既然在纯粹“王室的”统治之下王的权威更大,“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为什么不能更改为纯粹“王室的”统治,它的优越性究竟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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