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玫瑰战争中激烈的王位继承权之争的伏笔仍是在于1399年废黜理查德二世的事件。英国著名法制史家梅特兰曾对此作过一个评论,认为这一事件不是一场简单的宫廷政变,而是一次具有宪政意义的斗争。[6]因为理查德二世提出了与英国君主政体截然不同的统治原则,要求在英国奉行大陆的统治格言:君主所好之事即为法律(What pleased the prince has the force of law)。兰开斯特公爵亨利能在议会的拥护之下成功地废黜理查德二世并凭借不强的继承权取而代之,[7]实际表明了整个英王国对理查德主张的态度和反应。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次两种政制原则之间的较量,是英国民族政治体对自身政制原则的伸张。
福蒂斯丘作为在普通法传统中成长起来的政治家和法律家,对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根本政制原则有着深刻的把握和体认。尽管他成为亨利六世治理中枢的核心人员,与王室的关系非常密切,也尽管他目睹并亲历了玫瑰战争的战火和失序给国家造成的戕害,并因此在《政制》中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王权的主张,但这些都未从根本上改变和动摇他对于英国政制原则的体认和信念。即便战火洗焠国家,他本人因此流亡海外,他念念不忘的仍是对这一原则的揭示和表述,并要求未来的统治者记取和自觉认同。理查德二世时期的宪法斗争实际构成了他写作的背景和暗线。这场斗争的教训不能忘记,英格兰的统治者因此必须对英国政制原则及其效用有清晰的体认,并在实践中予以自觉遵奉。这或许是他在流亡时期要写作对英格兰法律的礼赞并籍司法大臣对王子的教育清晰地揭示英国政制构造原则的原因所在——在书中我们会看到,英格兰法律的优越首先是英格兰政体的优越,对英格兰法律的礼赞首先是对英格兰政体的礼赞。在国家危难、政体危亡之际,隐而不宣的政体精要需要得到表达和声张,获得铭记和恪守。在此之中,也鲜明地体现出了普通法政治家对于普通法道统的自觉维护和传承。
这些或许是福蒂斯丘的著作在六个世纪后的今天仍没有“过时”的原因所在。当代著名政治理论家沃格林在其所著《政治观念史稿》(第三卷)中将英国和法国之间的政治差异归纳为“民族政治体”与“卡里斯玛【代表性】王权”之间的对堪,[8]这一论断从根本上没有脱离福蒂斯丘所概括的范式,沃格林并在书中用一节专门讨论了福蒂斯丘的作品,[9]福蒂斯丘著作的价值和重要意义由此可见一斑,他对英国政制根本原则的理论概括简洁却准确!对于有意了解和研究英国宪政乃至宪政一般原理的人士而言,福蒂斯丘的作品仍是不可错过的经典。以下以《礼赞》作为主要文本对此作一简要解读。
二、合法的统治与法律的关系
《礼赞》是以司法大臣劝说王子学习英格兰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全书采用了古典作品习见的对话体,通过司法大臣和王子的对答一层层阐述了英国政制和普通法的精要。全书共有一个简短的导言和五十四章。导言部分简要叙述了事情的原委,亨利六世王室因为内战而流亡海外,甫成年的王子沉缅于军事训练,司法大臣目睹此景劝谏王子学习法律。结尾第五十四章是王子聆听司法大臣教诲之后的陈辞,表示全盘接受司法大臣的劝谏,相当于全书的总结。中间五十三章可以分作四个部分:第一章至第六章是第一部分,从“圣经”和“经院亚里士多德”两个渊源阐发了王权与法的关系理论和法的性质理论;第七章至第十四章以及第三十三章至第三十七章构成第二部分,这部分阐述了纯粹“王室”的统治与“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作为两种政体的构造形式及其对比,对英格兰“政治且王室”的政体以及法律在其中的作用作了着重阐发;第十五章至第三十二章以及第三十八章至第四十七章构成第三部分,论述普通法自身的优越性;第四十八章至第五十三章构成最后一个部分,对英格兰法律职业进行了简要述评。四个部分合成为为一个层层递进、逻辑谨严的整体:首先在一般层面上说明王需要学习法律的理由,然后进入到英格兰政制自身,先阐明英格兰政制的根本原则决定了英格兰王学习英格兰法律的必然性与必要性,继而论证普通法自身具有堪值研习的优秀品质,最后解释与普通法的品质及在王国中的地位相匹配的英格兰法律职业的特质。
在这四个部分之中,国内学者的关注多从上述第二部分开始,而往往将第一部分作为一种习用的装饰性套语乃至“冗余”忽略过去,但事实上,这部分对于全书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它从中世纪欧洲两个最为权威的理论渊源“圣经”和“经院亚里士多德”出发,系统性地阐发了一套关于法律性质和王权与法关系的理论,这是下文讨论英国政制原则之合法性和优越性的基础,也是对英格兰法律的礼赞建基的基础——“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之合法性奠定于它符合圣经所规定的统治模式,而普通法的优秀品质则因它出自“政治且王室的”统治,也合乎法律自身的属性。这一部分对实际也对读者作了一个重要的提醒:在注意英国政制与法律独特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对之的理论表述和论证在根本上没有离开欧洲共享的资源。
1、《圣经》的王权与法关系理论:用本民族的法律治理人民
整个第一部分的六章回答一个问题,王子为什么要学习法律?中世纪的国王是需要亲自在疆场上征战的,因此,作为储君的王子学习军事技艺是自然之事,但王子为什么需要学习法律呢?
第一章的开篇即是由基督教王权理论开始的。司法大臣告诉王子,《圣经》规定王的职责有两项“为他的人民征战,并用公义给他们裁判”,[10]裁判由法律决定,因此,将要履行作王职责的王子需要以与军事训练同样的热忱投身于法律研习。司法大臣举出了两个权威的例子作为对此的论证,一是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写在《法学阶梯》前言中的格言:“帝国之君不仅应佩戴武器,还应装备法律,这样,他就能在战时与和平时期皆行公义之治”;[11]二是先知摩西在《申命记》中对以色列王的训诫,要求以色列王在登基后时时研习《申命记》中所记载的律法,以此统治以色列人。
在第二章中,王子针对司法大臣所举的摩西的训诫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申命记》所记载的律法是由神所确立、由先知摩西所发布的,是神圣律法,但其他民族的法律则是由人所确立以治理此世的,并不具有《申命记》律法的神圣性,两种法律在性质上具有根本的不同,因此,摩西对以色列王的训诫能否适用于其他民族的王,作为对其他民族的王研习世俗法律的要求?易言之,其他民族的法律如何可能具有《申命记》中的神圣律法对以色列王的地位?
司法大臣就此作了三点回答:一是法律是公正与善的艺术,就其定义而言即是神圣的,因此,所有人的法律也都归于神圣。二是圣经说所有的权力来自于神,因此人法的制定权最终也来自于神,因此,也应被视为神所发布的。基于这两点,研习人的法律一如研习《申命记》的神圣律法,可以获得神的福佑(blessing)。
最重要的是第三点回答。司法大臣说,获得福佑并不是摩西特别命令以色列王研习《申命记》的理由。如果为了福佑,摩西应当命令色列的王和平民同等地研习《申命记》,也应命令与研习《申命记》同等地研习整个《摩西五经》。但摩西特别命令以色列的王研习《申命记》,这另有原因,即因为以色列的王“有义务”(is obliged to)用以统治他的人民(以色列人)的法律写在《申命记》而非《旧约》的其他篇章中,因此研习《申命记》的律法是与以色列王的职责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