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英格兰良好政制的“道理”
——《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导读
杨利敏
【关键词】英格兰;政制
【全文】
在世界近代史上,英国是一个颇为特殊的国家。它的地理位置处于欧洲西北一隅,并非欧洲文明的中心,但却成为近代史上最引人瞩目的国家。它不仅是西欧唯一一个从中世纪不间断地发展到现代的国家,同时也是宪政制度的发源地。近代史上“日不落”帝国的地位见证了英国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成功,并使其独特的议会政治和普通法制度随其政治军事成功而复制到全世界各地,成为宪政的样板国和普通法法系的发祥地。
英国的政治制度一度是欧洲各国竞相师法的对象,许多人悉心观察和研究英国制度,试图从中找到其政治制度组织与成功的原理。直至今日,英国国家制度和宪政的发生学、其内在构造原理及其效用仍源源不断地引起研究者的兴趣。在某种程度上,英国宪政的内在原理对于宪政的奠基具有普遍性意义。然而,素以实践智慧著称的英国民族,在历史上所流传下来的除了厚厚的司法卷宗和法律评论文献,直接对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加以阐述的理论性著作却少之又少。正因如此,亨利六世的司法大臣、王座法院首席法官福蒂斯丘爵士(Sir John Fortescue, 1396-1477)在十五世纪中期写成的两部小册子《英格兰法律礼赞》(In Praise of the Laws of England)(以下简称《礼赞》)和《论英格兰的政制》(The Governance of England)(以下简称《政制》),[1]对于了解和研究英国政制与政治理论尤显宝贵。
一、《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成书的背景与福蒂斯丘的生平[2]
福蒂斯丘生活的时期是英国历史上一段相当特殊的时期,既是英国从中世纪迈入近代的转折时期,也是英国历史上最富有戏剧性的时期之一。他生于英国金雀花王朝的最后一位君主理查德二世在位时期,在他出生几年之后,理查德二世即因主张绝对王权而被议会废黜,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二位被废黜的君主。主导废黜的兰开斯特公爵亨利凭借不是很强的继承权登上王位,成为亨利四世,开始了兰开斯特王朝的统治。1413年,兰开斯特王朝第二位君主亨利五世即位,重开英法百年战争,并席卷大半个法国。但正当节节胜利之时,亨利五世于1422突然撒手尘寰,年仅九个月的亨利六世登基,成为英格兰国王暨法兰西国王,实际的统治权掌握于辅政的贵族咨议会手中。此后,英国在大陆的战局陷入停滞,并在1429年之后急转直下,亨利六世虽于1437年亲政,但未能对战局有任何扭转,英国军队在三十年中丢掉了此前的全部战果,1453年,百年战争以法国的最终获胜而告终。亨利六世本人在这一年因战争失利的巨大刺激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患。
战争的失利,贵族既得利益集团把持朝政,君主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这一切成为引发严重不满的诱因,并刺激约克家族提出了对王位的权利要求。1455年,英国历史上历时最久、规模最大的内战——玫瑰战争爆发。1460年7月亨利六世在北开普敦战役中战败被俘,并在第二年2月再次被俘。1471年3月,约克家族的爱德华四世宣布为王,随后发生了玫瑰战争中最具决定性的陶顿(Towton)之战,战役以新国王的获胜而告终,亨利六世与王后及爱德华王子逃往苏格兰并从那里流亡法国。1470年,流亡的亨利六世借助沃里克伯爵的力量实现了一次短暂复辟,但旋即在第二年的巴尼特(Barnet)战役中再次战败被俘,并在一个月后被谋杀。
爱德华四世在1471年复位之后度过了十二年的和平统治,但他于1483年突然去世,留下12岁的继承人爱德华五世,王位之争再起。爱德华四世的弟弟Glaucester公爵理查德羁押了未成年的国王并迫使议会拥立他为理查德三世。兰开斯特家族再次兴兵,并于1485年在博斯沃斯菲尔德(Bosworth Field)战役中击败理查德,其王位继承人亨利·都铎登上王位,成为亨利七世,都铎王朝开始。而都铎王朝的建立,通常被视为是英国从中世纪转入近代的标志。
福蒂斯丘对法律职业的学习是在亨利五世期间度过的。在亨利六世幼主期期间,他已四次成为英国四大律师会馆之一的林肯律师会馆的主官(Governor),并开始其政治生涯,在1421-1436年间,他八次被选入议会。亨利六世亲政之后,他在1438年7月获得作为英格兰法律职业最高阶位的王室大律师(serjeant-at-law)身份,并于1441年成为国王的御前律师,至1442年1月,他成为王座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King’s Bench)[3],随后受封为骑士(Knight)。玫瑰战争期间,正是他达到职业生涯顶峰的时期,1461年,他被亨利六世任命为英格兰的司法大臣(the Chancellor)[4]。但这一职位旋即被陶顿战役打断,他本人也在陶顿战役中被俘,随后追随亨利六世王室逃亡爱丁堡并陪同王室流亡海外,在流亡期间,继续担任亨利名义上的司法大臣。《英格兰法律赞》就是在流亡期间写就的。福蒂斯丘对流亡王室的追随直至1471年亨利六世及其王位继承人爱德华亲王被杀。此后,福蒂斯丘归顺爱德华四世,并受到赦免成为爱德华四世御前会议的成员。1477年,福蒂斯丘辞世。此时,距离都铎王朝的建立为时不到十年。
担任王座法院首席法官近二十年,在玫瑰战争的危难关头受任为司法大臣,并长期陪同王室流亡海外,这些都表明福蒂斯丘是亨利六世的重臣,是亨利六世治理中枢的核心人员。在整个法律职业生涯之中,福蒂斯丘曾先后在17个不同的郡和市镇担任过35任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收到过70余份刑事和民事巡回审的委任状,并参加国王咨议院(the Council)的会议,裁决提交到议会的请愿。而在亨利五世时期受完法律职业教育及参与议会政治的经验则使他从一开始就身负深厚的普通法传承。这些经历决定了福蒂斯丘对王国各个政府分支的运作及其相互关系,对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治理均有切身的观察和感受,使他实际上深谙普通法的精髓和英格兰王国的政制之道。而流亡海外的经历使他有机会将英格兰的政制及实际状况与法国进行对比,并在对比之中进行理论性的提炼,通过揭示英法两国之间的差异,系统阐发英格兰政制构造的内在原理及其实践效果。这些或许是福蒂斯丘的作品长期被奉为关于英格兰政制的权威著作的重要原因。他的著作的价值不是在于对十五世纪英格兰政治和法律状况的忠实记录,而是作为深谙英格兰“不成文宪法”的政治家和法律家,对英格兰政制构造基本原则的理论揭示。
福蒂斯丘作品的重要意义还是由以下的历史事实所赋予的。尽管都铎王朝的建立是英国历史上的重大转折,一方面英国大贵族(magnates)在玫瑰战争中伤折惨重、元气大耗,另一方面秩序重建亟需强势王权,因此都铎王朝的“新君主政体”具有鲜明的不同于此前中世纪君主政体的特点,被称为“都铎绝对主义”,但英国的绝对主义君主政体尽管对王权作了强化和一定程度的改造,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国政体的内在构造,[5]这一点从英国并没有就此走上法国式的以君主个人作为顶点的官僚绝对主义道路,而是在光荣革命之后迅速地成为一个宪政国家可以得到充分的验证和说明。英国绝对主义增强王权的举措仍是在其中世纪政体原则所能涵纳的范围之内的,英法两国国家在近代所呈现的不同形态从根本上仍是由其从中世纪延续而来的政体构造所决定的,而这一两国在政体构造上的根本差异正是福蒂斯丘在其著作中以简明但却清晰、坚定的笔触所描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