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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理性选择

  

  第三,土地国有化不可行。土地国有化之所以不可行,首先在于实行土地国有化首先必然遭到农民的反对。深受“人民公社”所有财产归公给农民带来的贫苦农民对土地的“公有制”历史可谓是不堪回首。目前实行的农户为单位的家庭经营,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私有化意识。简单化地将农村土地收归国家所有没有可操作性,从根本上讲,将是对农民集体私权的直接剥夺,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强行为之,反而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问题。但如果由国家出资购买农村土地使之国有,目前国家显然不具备这样的实力,所以土地国有化在实践过程中操作困难、成本高昂。而且,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取消了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中间环节,而使国家直接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民,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单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演变成国家与农民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将加大国家的管理成本和土地管理的难度。


  

  第四,至于农村土地国家、集体、农民的三元所有和国家、个人的复合所有,作为一种混合产权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最大的问题就是产权界定的成本高昂,而且容易造成产权混乱。


  

  四、小结


  

  基于对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认识,学界提出了变革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各种主张,从大的类型上包括取消或部分取消现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以及坚持并完善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主张。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并完善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取消或部分取消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张都不能成立。原因在于,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土地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这种保障功能只有在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下方能实现;与农村土地私有化和国有化的方案相比,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更适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而且土地私有化与国有化本身具有实施上的不可行性;从学者否定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原因——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缺陷来看,其对缺陷的认识本身存在泛化和表面化的问题,造成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类型尤其是主体定位、权利属性定位以及权利保障上的缺失。这些缺陷显然不是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造成的,因而否定现行集体所有权制度的主张缺乏理论根据。


【作者简介】
刘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应该指出的是,从目前理论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类型定位的讨论上来看,其讨论主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这一主题下探讨,为了与下文中所有权的私权属性的讨论相区别,笔者在这里采取了“权利类型定位”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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