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指出的是,尽管从长远来看,从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向社会保险过渡是必然趋势,也具有紧迫性。目前上海、江苏等发达区域基本具备了从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向社会保险过渡的条件,但只要由于我国社会结构的二元化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种保障功能只有在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形下方能发挥作用,不论是土地的国有化还是私有化都将使土地的保障功能丧失,原因在于,对于土地的国有化来说,农民将直接丧失土地所给予的社会保障;而土地的私有化,尽管将使农民享有所有权,但是,土地私有化不可避免的土地集中也将使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丧失。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与国有化或私有化相比更具优越性和可行性
首先,撇开意识形态好恶的观点,即使从制度变迁的基本事实观察,农地采取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方式也是一种理性选择。[9]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历史变迁可以归纳出两条主线:其一是农地的国家或社会所有权的变迁,其二是农地的个人所有权的变迁。由于沿着原有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可以比另辟蹊径来得方便,它至少可节省大量的制度设计成本,因此我们在设计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方案时不能不考虑到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作用。路径依赖是指制度变迁所遵循的路线。诺斯教授提出,“从历史中存活下来的表现为社会文化中的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使制度变迁绝对是渐进的,并且是路径依赖的。”[10]因此,我们在进行制度变迁时,应当考虑路径依赖问题,以免严重偏离制度变迁所依赖的路径,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以及制度变迁的障碍。从前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沿革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我国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特征。而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已有二十多年的运行历史,农民头脑中土地归谁所有尽管十分混乱,但大部分农民还是认可土地是集体的制度规定。更重要的是,采取土地集体所有形态,社区在分配土地资源时,并不需要花费太大的交易成本,也避免了土地私有或国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激烈政治斗争和经济利益的划分,防止了因土地私有化以后部分农民可能因失去土地而陷入贫困的现象发生,使农村社会保持稳定。[11]
第二,土地私有化缺乏政治条件,而且面临多种约束。事实上,农地私有化面临多重难题。周其仁认为农民放弃私有化是因为他们遇到了公共选择难题,分地时无法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标准来平衡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有人认为,农民最终放弃重建土地私有权的努力是因为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体制,国家长期保留着对私有财产剥夺、否定的纪录,失去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信誉,社区干部和农民不相信国家会保护土地完全个人所有的产权。[12]因此,从制度变迁中各经济当事人的反应和接受程度、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高低以及是否容易取得“同意的一致性”的角度观察,维持农地集体所有也是现阶段较为理性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