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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利缺损及其补全

【作者简介】
张力,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张良悦:《论失地农民的身份补偿》,载《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第6期,第130页。
乔志敏:《我国农地问题求解》,载刘云生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6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4页。
吴春燕:《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页。
党国英:《“十二五”规划时期农村改革的基本任务》,载《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8期,第19页。
乔志敏:《我国农地问题求解》,载刘云生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6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页。
乔志敏:《我国农地问题求解》,载刘云生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6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页。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分析研究小组:《“十二五”时期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的挑战与选择》,载《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8期,第10页。
党国英:《“十二五”规划时期农村改革的基本任务》,载《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8期,第14-16页。
在重庆模式之前,我国浙江嘉兴的“两分两换”、成都温江的“双放弃”模式均已在相对较小范围与程度上尝试了所谓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制度创新,当时媒体已将其成为“土地换社保”了。徐烽烽:《苏南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前后福利变化的模糊评价》,载《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8期,第67页。
黄奇帆:《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关键关节》,载《重庆时报》2011年12月16日,第2版。
黄奇帆:《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关键关节》,载《重庆时报》2011年12月16日,第2版。
党国英:《“十二五”规划时期农村改革的基本任务》,载《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8期,第17页。
《土地承包法》第42条即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岳意定、刘莉君:《基于网络层次分析法的农村土地流转经济绩效果评价》,载《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8期,第47页。
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载《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10期,第26页。
党国英:《“十二五”规划时期农村改革的基本任务》,载《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8期,第19页。
徐烽烽:《苏南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前后福利变化的模糊评价》,载《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8期,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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