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农民土地用益物权为中心的被征收人补偿机制的完善
(一)农民个体发展权的当代阐释
长期以来,我国的乡村经济无论是作为制度遗留,还是产业结构所需,都被人为塑造为城市经济的要素来源与保障。社会观念中一面贬低农民职业的发展空间,过分渲染土地、农业对农民个体的生存保障功能,有意淡化其发展功能,一面高估“农民进城”(即便是作为“农民工”这样的“半市民”)对农民的“改命”、“转运”效果,似乎唯有进城落户才叫“发展”。
笔者以为,宪法平等赋予农民的发展权首先是农民身份与资源禀赋得以保留基础上的发展权。《决定》中“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证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的表述所强调的正是尊重农民身份自决基础上的农民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随着“十一五”期间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入户城市,农业从业人员显著下降,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8]这又要求大力发展与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加强培育产业化、市场化的以专业农户为主体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届时农民不再是身份指代,而仅为职业称谓;农业成为市场分工体系中可获得平均利润与平均工资的竞争性行业;农村土地在用益物权层次上成为“农产业”的资本要素,土地之于农民的资源禀赋意义将发生质与量的飞跃。[9]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农村经济正逐步成为与城市经济并驾齐驱的中国经济的双核之一,令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可在农村与农业范围内、在保留其农民身份的情况下获得解决。摆脱过去解决“三农问题”时单一城市化路径依赖的时机已经日趋成熟。
作为未来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农民个体的发展权,自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而非旧农村架构下的发展权。在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而改变农民身份的情况下,农民置换获得的市民生存权与发展权不仅应足以弥补农民丧失的“新农村”场域中的发展利益,还应足以实现农民向市民身份转换的顺利,保障身份转换也是一种发展而非剥夺,与未来新市民的发展进程衔接,这样才能称之为对农民发展权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通过农民用益物权补偿的农民发展权的量化与保障
从未经历过市场交易的农民发展权,又怎样被量化,以衡量与其补偿对价间的公平性,从而相比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发展权的补偿方案更具有可操作性?
对此一些地方的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具有说明意义。以作为统筹城乡改革实验区的重庆市为例:重庆市计划从2010年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籍人口比重提升到60%,主城区聚集城镇居民达到1000万人,区县城聚集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聚集城镇居民300万人。在这一过程中按照重庆市有关部分的说法,进城农民将穿上城市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件衣服”,同时基于自愿脱掉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所脱掉的这三件衣服显然是农民对上述地块的“用益物权”。在不涉及正式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名义下,这里的“五件衣服”显然具有某种置换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交换功能,以至有媒体将其浓缩为“土地换社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