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确面对各种群众诉求,要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拙劣方法,转变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有形式到内容、部分到整体、现象到本质地将综合执法活动与社会的现实需求综合起来分析。日常实践中群众每每面对群众的每一个简单的诉求都要做到认真对待、公平对待,面对反映的问题吃准吃透、清醒认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把握要领和法令、举一反三,绝不能用掩盖、欺瞒、压抑的方法草率决断,更不能低估群众的认识能力。在这方面,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长曹力伟的作法很值得推广。实践中的息事宁人是办法,但属于退而求其次的保守做法,非科学方法,那种孤立地为一时稳定而维稳,达不到与时俱进和市场要素匹配的根本需求,有时可能会因为一件小事掩埋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长时间下去会造成妨碍生产力发展的负面作用。工作方法上一定要针对不同的诉求学会观察、辨别、提炼、法律的本质、内涵、要义、导向即深入浅出,能够做到综合分析、评价、预测群众诉求中的具体事态的走向和引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生理念,以及法律意义和保障人权方向的游记统一,把握政治导向,要求每个执法者应当始终清醒认识依法为民维权与服从于统治阶级的一脉相称关系,才是正确的科学认知能力,才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哲学方法。防止一面从宪法层面强调群众在法律意义上的公民的知情权、话语权,到了实践执法层面成了唯一被愚弄的义务性和驯服性,关键要科学把握惩罚与执法的辩证关系认识,从立法开始、到执法、司法的整个活动,时时适用全面、整体执法手段,发挥法治的整体功能定位的要领,达到单位、集体、个人,里里外外、上上下下、此时彼时、前后过程整体推进、长期守法、长效执法的效果,环环实现立法目的和各部门法的法律主旨,最终概括为社会管理能力和资源的综合发挥作用、良性互动。内容上以群众诉求为具体的法律事务,应当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否则说服、解释、化解、维权的方法就会表现为简单、粗暴,或者“扯过来、扯过去”的胡乱解释、久拖不决现象,到最后积重难返的时候再用法律手段,成为亡羊补牢式的补救办法,把法律当成了众矢之的“挡箭牌”;或者没有其他办法了或者是其他办法用尽了,再用法律手段打压,法律嬗变成孤立的强制性镇压工具,演变成权威性有余,规范性不足大问题,或一尊凶神恶煞,失去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兼容的法治理念,背离了民主、民生、民权的并行轨道,扰乱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实践当中表现的以罚代法就是放纵违法也是妥协非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权钱交易的腐败潜规则。古训提到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二者应该是联言的、并行的,而不是孤立的、片面的。一定要有理有据做到有法可依式的分类梳理,该刑事用刑法,该处罚用行政,该赔偿用民法,该综合用竞合,做到奖的欢天喜地,惩的心惊肉跳,从中体现正义的力量。比如近期的民事诉讼法大修,对司法调解机制就引进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强调依法调解的效力和监督机制的设定就是质的跨越。尤其是在实务操作中要切准法律问题的要害,包括各种法律竞合关系的适用,将一些深层次、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有效把握,真正将法治精神像免掉农业税那样体现在每一位百姓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