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旅游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陈末伊
【关键词】旅游合同;瑕疵担保
【全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内容的重要构成要素。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也引发了大量的旅游纠纷。据《2011年全国旅游投诉情况通报》显示,旅游服务瑕疵已成为旅游纠纷的重要诱因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旅游服务瑕疵,是指旅游服务的实际提供与事先约定的旅游服务内容存在差异。该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了游客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服务瑕疵之所以大量出现,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这方面出台专门而有效的法律规范。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尽快在旅游合同中设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即要求旅游合同的服务提供方担保提供的服务质量、水平不存在瑕疵,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制度。
确立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价值
在旅游服务瑕疵救济的实践与研究中,确定旅游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具有重要而广泛的理论价值。
第一,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能推进旅游合同性质明晰化的进程。虽然旅游合同的定义已经明晰化,但是旅游合同的性质却很模糊。对旅游合同性质认定的不统一,带来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纠结。在我国当前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立法的背景下,瑕疵担保责任主要适用于买卖和承揽纠纷。对旅游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研究自然就引发了对旅游合同性质的研究。可以说,当前的研究现状是研究旅游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者必研究旅游合同的性质。因而,确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对旅游合同性质的明确化具有重要价值。
第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能彰显旅游合同的公平理念。从法律层面看,公平作为一种法律价值,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蕴含着不同的具体内容。在私法领域中的公平具体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之中。然而,体现公平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是高度概括的法律准则,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制度才能得以贯彻实施。因此,在规范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时,必须配套多种健全的与时俱进的法律制度以彰显旅游合同的公平理念。在我国旅游业发展之初,旅游纠纷引发的矛盾还不是特别突出与复杂,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足以担当救济的重任,基本上能够平衡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的利益关系,实现各方利益保障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