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货代企业擅用未备案的私章导致的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强制要求企业备案的印章有公章、财务章以及合同专用章,货代企业有时为了便于交易,避免过多使用公章,有时会另起一个类似公司注册的名称对外交易,但是,这样容易给对方找到借口,在发生纠纷时,主张该交易的对方并非主张权利的该公司或者交易的对象不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就是遇到此类问题,当然,因为有其他辅助证据,对方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4、货代企业多层合作关系导致的风险
货代企业目前数量较多,竞争较大,各自占有不同的资源。因此,虽有竞争,但也存在多层合作,比如海运中,可能存在托运人的货代、目的港的货代以及交易中间环节的货代,如本案中,就存在起运地的货代、中间的港运物流公司以及香港的国际航线货代等,但是,因为多层关系合作关系以及竞争关系的存在,货代企业在提单上有时会屏蔽其中的合作方或者真正的客户,甚至提单的正本有时就在合作方手中。这样一旦纠纷发生,没有提单原件以及提单上未体现涉诉的相对方,那就会使得诉讼陷入被动,当然,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形成证据链,那么关系也不大,仅是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难度较大而已。
【风险提示】
无论是什么企业,最终都是想做大做强,那么规范是必然的选择,很多企业认为,小企业不需要太规范,甚至也不需要律师,那是大企业才会做的事情,但是这种认识是存在一定误区的,因为企业的发展,如同一个小孩,从小抓起,成本低,这样的规范操作在以后发展壮大时就会形成惯性,降低和减少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的损失,通过上述案件及分析,个人建议货代企业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做好如下方面:
1、交流过程使用备案的公司印章,并在交易完成时或者之后及时要求对方盖章回传,固定交易关系,如果使用公司公章怕存在管理不便,则可以以公司备案的合同章代替;
2、以QQ/传真/邮箱进行交易的,都使用对公的信息,比如依照名片上的邮箱或者修改QQ备注名称,保留好交易过程的聊天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使用;
3、日常电话联系业务时,尽量使用公司的电话,并拨打对方公司电话或者名片上的电话,及时规定证据;
4、发生纠纷时,及时寻求律师意见,有关索赔的函件以快递的方式送达,快递函件上写明收件人及寄件人的公司名称及联系人电话,同时写明有关函件的名称摘要,及时将快递送交的查询结果保留并打印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