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份,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迫于无奈,委托本人向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索要运费的律师函,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与本人进行了沟通,本人亦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进行了沟通,但因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要求过于无理,故此,协商不成,2010年10月份,本人按照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向深圳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运费、提单翻译费和相应的利息,在本案中,本人总共提交了32份证据,所有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最后法院认定,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拒付运费无法律及合同依据,故,案件于2011年3月份判决,我方即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全面胜诉,有关案件的证据如下:
1、订舱委托书;
2、空运主提单及运费;
3、确认函;
4、律师函;
5、速递业务详情单和查询结果;
6、知会函;
7、索赔函;
8、通话清单;
9、翻译发票;
10、其他相关证据。
【案件的评析】
有关本案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却透露了货代公司日程管理存在的风险,具体如下:
1、订舱单或着空运主提单没有载明详细信息带来的风险
本案中,货物的价值及运费均未载明,如果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即工厂要求索赔,如果没有核销单或者报关单作为货物价值的证明的话,是很难主张索赔的,而对于货代公司而言,如果运费未载明在清单上,万一运费是到付的,客户不支付运费,则在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的情况下,是很难主张具体的运费金额的;即使运费是预付的,有时货代企业碍于与货物的所有权人即工厂的关系,可能就没按照约定要求对方预付,甚至有些是月结的形式,这样,更容易到时运费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2、货物托运下单形式不规范,如传真、QQ、邮件、PDF文件传送带来的风险
由于货代企业的竞争较大,同时也考虑到货物下单的效率性,货代公司在接受客户订单时,经常以QQ聊天、传真、邮件以及PDF文件的形式进行交流,这样,容易导致发生纠纷时,对方否则交易的存在,如本案中,订舱委托书及空运主提单上并未体现货代企业的信息,幸好有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明,否则,这样的交易过程无疑是带来巨大的交易风险的,即使是邮件发送,很多时候并非是以公司统一的邮件名称对应对方的对公邮箱进行交易,所以作为证据提交时,也需要其他证据辅助证明。QQ以及邮箱,都并非实名制,因此,以此作为交易,容易发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