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货代纠纷
——深圳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陈桂平
【摘要】本文以国际空运货代纠纷为例,试图分析和探讨货代企业的不规范运作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同时也给货代企业进行一定的风险提示。
【关键词】国际空运;订舱单;空运主提单
【全文】
【基本案情】:2010年6月20日,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过PDF文件的形式下达了货物空运的订舱委托书,订舱委托书上载明了委托人为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为国外的客户,约定了装货港为深圳,交货地为苏丹,同时约定了首程航班配备EY2010年6月22日的航班,对于货物的交付及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未约定。另,载明了货物的明细但无体现货物的价值,同时约定了运费为预付(即prepaid)但无运费的具体金额,约定了货代公司提货的地点和联系人,提货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上午十点,在订舱委托书的订舱人/托运人处,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以椭圆形的内部非备案章盖章,名称为:“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某货代有限公司依照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向航空公司订舱,但因为航班仓位紧张,在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同意下,更换了成KY,即肯尼亚航空,空运主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托运人为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通知人及收货人同订舱委托书,另,货物明细同订舱委托书。深圳某货代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前往指定的仓库提货,并委托中威达物流有限公司将货物运往香港,由香港的国际机场起运货物。由于深圳某货代有限公司与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因此,有关此次订舱委托,实际上并未依照约定预付运费。
2010年6月24日,深圳某货代有限公司通过PDF文件向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发了INVOICE,即账单,账单上的托运明细同订舱委托书,运费为人民币十五万元,账单上以“某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盖章,文件的抬头也为此名称,该名称为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用于业务往来的名称,该业务章也为其内部使用非备案。2010年7月11日,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以货物未能按时送达目的地为由拒付运费并以传真的形式发出《索赔函》,收函的单位名称为深圳某货代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的非备案的名称,即“某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之后双方一直协商,2010年8月15日,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过传真的形式向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确认函》,要求确认拖欠的运费以及交易过程的协商事宜,此时《确认函》上的公司名称均为双方的备案名称;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收函后,以PDF文件发《知会函》给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但收函的单位名称也是深圳某货代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的非备案的名称,即“某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